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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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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郑州龙华医药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其子基金部分认缴出资份额暨基金进展的公告

2026-06-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22证券简称:太龙药业 公告编号:临2026-030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郑州龙华医药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其子基金部分认缴出资份额暨基金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计持有55%合伙份额的郑州龙华医药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华医药产业基金”)拟将其持有成都君蓉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成都君蓉康”)的认缴未实缴出资额人民币1,500万元的合伙权益按人民币0元的价格转让给上海安必生制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安必生”)(该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份额转让”);本次份额转让完成后,龙华医药产业基金仍持有成都君蓉康3,500万元基金份额,其中已实缴出资2,500万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份额转让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份额转让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2年11月10日、2022年11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参与设立医药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太龙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太龙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太龙金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郑州高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龙华医药产业基金,并由杭州太龙金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龙华医药产业基金总规模为4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2023年7月,龙华医药产业基金与成都君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合作方共同签订了《成都君蓉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成都君蓉康人民币5,000万元的出资份额,占成都君蓉康时下基金认缴规模的3.12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龙华医药产业基金已实缴出资2,500万元,尚有认缴未实缴出资额人民币2,50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2022年11月29日、2023年7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76号、2022-085号、2023-038号)。

基于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及发展路径,经各方充分沟通与审慎评估,为进一步调整龙华医药产业基金资产结构,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稳健实现,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计持有55%合伙份额的龙华医药产业基金与上海安必生签署《合伙权益转让合同》,拟将其持有成都君蓉康的认缴未实缴出资额人民币1,500万元的合伙权益转让给上海安必生,转让价格为人民币0元。本次份额转让完成后,龙华医药产业基金仍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成都君蓉康3,500万元基金份额,其中已实缴出资2,500万元,尚有认缴未实缴出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龙华医药产业基金转让其子基金认缴未实缴出资份额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成都君蓉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约定,本次份额转让事项已经普通合伙人批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份额转让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企业名称:上海安必生制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66779534XH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时间:2007年10月23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曲靖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雷继峰

注册资本:1,397.0588万元

经营范围:药品委托生产;互联网信息服务;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雷继峰持股50.10526%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上海安必生制药技术有限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成都君蓉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C0PKT55F

基金备案编码:SB5060

基金规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成都君蓉康总认缴金额为236,060万元。目标募集规模为20-30亿元,上限不超过30亿元。最终以实际募集情况为准。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2022年10月25日

营业期限:2022年10月25日至无固定期

执行事务合伙人:成都君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11号楼2单元7楼707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6年3月31日,成都君蓉康资产总额为153,294.47万元,负债总额为14.71万元,资产净额为153,279.76万元,2026年1-3月营业收入为0.00万元,净利润为4,353.18万元(未经审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成都君蓉康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交易标的权属情况:交易标的份额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二)本次份额转让前后,合伙人及认缴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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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盛景云(天津)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将其持有成都君蓉康的认缴未实缴出资额人民币500万元的合伙权益转让给上海安必生,转让后上海安必生合计持有成都君蓉康认缴出资额为2,000万元。

(三)交易定价情况

因本次转让的成都君蓉康1,500万元认缴份额尚未实际出资,经交易双方协商,本次转让对价为0元,符合市场化交易定价;转让完成后,该部分转让份额的实缴出资义务由上海安必生承担。本次份额转让定价遵循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合伙权益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郑州龙华医药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上海安必生制药技术有限公司

标的基金:成都君蓉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标的基金普通合伙人:成都君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目标合伙权益:转让方持有标的基金的部分认缴未实缴出资额人民币1,500万元

(转让方和受让方合称“双方”,与标的基金普通合伙人合称“各方”)

(一)合伙权益转让、转让价款及对价支付

1、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转让方同意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合伙权益(即对应认缴未实缴出资额人民币【1,500】万元的合伙权益),且受让方同意受让转让方的目标合伙权益,并因此按标的基金的合伙协议享有标的基金的相应的合伙权益,承担合伙人义务,包括不限于缴纳未缴付资金等(简称“合伙权益转让”),上述合伙权益的转让对价为【0】元(“转让对价”)。基于本合同项下条款与条件,标的基金普通合伙人同意转让方转让目标合伙权益。

2、各方确认,截止本合同签署之日,目标合伙权益为认缴未实缴出资额人民币【1,500】万元,尚未缴付至标的基金。受让方受让目标合伙权益后,应按照标的基金《合伙协议》的约定,就目标合伙权益对应的未实缴出资额履行出资义务,在标的基金发出缴款通知后按时足额缴付。

3、受让方同意受让转让方持有的目标合伙权益,转让完成后受让方享有标的基金相应的合伙权益的同时应承担以下义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当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转让对价,即人民币【0】元。经各方协商同意,本次转让对价亦可采用其他支付方式。

4、本次转让完成后,(1)转让方仍持有其已实缴出资额人民币【2,500】万元对应的合伙权益;(2)转让方仍持有剩余未实缴出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对应的合伙权益,并承担相应出资义务,在标的基金发出缴款通知后按时足额缴付;(3)受让方持有目标合伙权益,即认缴未实缴出资额人民币【1,500】万元对应的合伙权益,并承担相应出资义务。

(二)收益分配

1、在本合同签署日(简称“转让基准日”)之前,就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文件转让的目标合伙权益产生且已经实际给到转让方的任何收益,由转让方享有;自转让基准日至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目标合伙权益产生且该期间应分配的任何收益,全部由受让方享有;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后目标合伙权益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工商变更登记后的相应合伙人所有。

2、为免疑问,在本合同符合法定、约定解除的情况下,如在本合同解除之前,标的基金或其普通合伙人已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受让方进行了任何分配,应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解决,标的基金或其普通合伙人无需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并且无论转让方与受让方是否已协商解决,为计算标的基金《合伙协议》项下收益分配之目的,向受让方分配的款项视同分配给转让方。

(三)有关费用的负担

1、在本次合伙权益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款应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依法各自承担(该等税款金额以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实际金额为准)。

2、在本合同项下目标合伙权益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费用、律师费、标的基金及其普通合伙人因此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等均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四)目标合伙权益转让

双方同意,自身并应促使相关方完成如下行为,以使得本合同项下的目标合伙权益转让完成相应程序,但该等程序的完成与否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目标合伙权益的转让效力:

(1)配合签署标的基金经修订和重述的《合伙协议》以及其他完成目标合伙权益转让的法律及工商程序等文件;

(2)自转让基准日之前,转让方应按照标的基金《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其持有的标的基金合伙权益对应的责任与义务及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自转让基准日之后,受让方同意受现行标的基金《合伙协议》的约束并按照标的基金《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目标合伙权益对应的责任与义务及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自转让基准日之后,受让方应按照标的基金《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目标合伙权益对应的全部出资义务,本次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仍就其持有的剩余未实缴出资额对应的出资义务继续承担责任。

五、本次份额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份额转让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及发展路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风险提示

基金运行过程中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交易方案等多种因素影响,因而存在投资失败或亏损等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基金运作情况,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合伙权益转让合同》

特此公告。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