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高质量发展 私募基金“顶层设计”出台 强调优化增量盘活存量 坚决取缔非法机构 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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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高质量发展 私募基金“顶层设计”出台
强调优化增量盘活存量 坚决取缔非法机构 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记者 汤立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日前发布。指导意见强调,优化增量、盘活存量,扶优限劣、提质增效,对合法机构从严监管,对非法机构坚决取缔,对非法行为严厉打击。
上海证券报记者获悉,私募基金“1+N+X”制度体系中,“1”为指导意见,按照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对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和监管工作进行了顶层设计,部署了各项具体措施。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以指导意见出台为契机,围绕私募基金重点领域,加快推进私募基金“N+X”的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推动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
目前,私募基金领域初步搭建了涵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在内的法律法规制度。但总的来看,私募基金法规制度体系还不够健全完善,法律法规的规定仍较为原则,存在一些空白。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重视私募基金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对此做出全面部署和要求。
指导意见提出,推动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推动出台办理涉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的司法文件。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信息披露、资金募集、强制托管规则。出台规范私募基金“对赌协议”制度安排。全面构建以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管理为辅的私募基金监管体系。
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则,坚决防止不符合私募基金特征和运作规律的机构和产品作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指导意见还要求,严格落实私募基金综合研判会商机制,提出拟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机构应当在通过综合研判会商后申请经营主体登记,并明确了综合研判会商的实施主体、工作要求等内容,强调加强综合研判会商、经营主体登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
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吹哨人”制度
近年来,证监会始终坚持对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活动“零容忍”,严肃查处私募基金领域各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据了解,2023年至2025年,证监会共对1700多个主体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去年以来,陆续对“优策投资”“瑞丰达”等案件处以史上最重罚款,并及时将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指导意见要求,严厉打击违规募集、侵占挪用、自融自用、利益输送、资金违法跨境流动以及私募基金参与非法集资等行为,依法加大处理处罚力度。指导意见强调,对风险问题突出、性质恶劣、影响范围大的私募基金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及时从严打击。
指导意见提出,对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坚决予以注销。对因经营异常、未实质开展业务等不能持续符合登记要求或者长期失联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未按要求整改的,限期予以注销。
指导意见还提出,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吹哨人”制度,设置举报通道,完善配套措施,强化“吹哨人”信息保护,发挥社会监督和预警作用。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依法查处私募基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募基金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大力推动违规代持、通道化等问题的整改。证监会还将加强同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沟通协作,积极推动构建私募基金协同监管长效机制。
坚决制止滥设国有企业投资基金
近些年,国有资金成为私募基金新募资的重要来源,在服务国家战略、助力经济发展、推动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部分政府投资基金、国有企业投资基金背离政策初衷和功能目标,偏离功能定位,出资人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针对政府投资基金,指导意见提出一系列工作要求,包括:加强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严肃财经纪律;强化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加强对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测,防止偏离功能定位,指导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督促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监管规则;进一步明确登记备案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监管;加强对本地区政府投资基金的统筹管理,已有同类基金的原则上不得新设,推动存量同类基金整合等。
针对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指导意见也提出一系列工作要求,包括:统筹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布局规划,督促基金聚焦主责主业、坚守功能定位,强化对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严把入口关,坚决制止滥设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推动运作低效基金整合重组;压实国有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基金管理人切实遵守私募基金监管规则,建立健全符合国有企业投资基金规律的运营模式,防止失管失控和国有资产流失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