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ST同德 公告编号:2026-075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90209626.67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爆破”)收到《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传票》【(2026)晋0902民初4583号】《民事裁定书》【(2026)晋0902民初4583号】等相关法律文书,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诉讼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将于2026年6月19日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6898922639,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和平西街186号。负责人:温文博,行长。
被告一: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西口镇焦尾城大茂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2220278L。法定代表人:张富铨,职务:董事长。
被告二: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经济开发区紫檀街 39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563598771F。法定代表人:张云升,职务:董事长。
被告三: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开发区跨越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81MA0LHWEEX0。法定代表人:张云升,职务:董事长。
被告四:张云升,男,汉族,住址:山西省忻州市。
被告五:张烘,男,汉族,住址:山西省忻州市。
(二)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一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9800000元及截至2026年4月27日的利息389626.67元,以及自率加收50%执行。合同项下贷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每笔还款利随本清。此外,《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对提款、还款、违约责任、送达、争议解决、实现债权的费用进行了约定,为对被告一前述融资提供担保,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对被告一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范围除了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一发放了贷款。然而合同履约过程中,被告一信用状况恶化,且各被告因涉及诉讼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各被告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归还贷款,结清利息,并通过各种形式向借款人、担保人追索。基于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支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印,山西国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丽丽,山西国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张云升、张烘。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支行与被申请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张云升、张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张云升、张烘银行存款总计90209626.67元(其中冻结被申请人张烘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超过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其他财产。如不能足额保全,则申请冻结各被申请人名下的微信支付功能。申请人提供担保函进行担保。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张云升、张烘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90209626.67元(其中冻结被申请人张烘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超过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张云升、张烘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诉。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传票》【(2026)晋0902民初4583号】;
2、《民事裁定书》【(2026)晋0902民初4583号】;
3、《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