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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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6-06-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1584 证券简称:建发致新 公告编号:2026-033

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预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前述担保均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提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2026年度财务预算,结合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统称“公司”)2026年度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180亿元。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鉴于上述授信额度中部分授信额度的融资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保障子公司顺利申请授信额度,公司已于2026年4月1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5月11日召开了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2026年度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各类融资授信及开展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90亿元(含本数,下同),其中,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80亿元,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10亿元。

以上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在担保额度总额范围内, 公司子公司间可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亦可对新成立的下属子公司进行担保。当子公司(额度接收方)的资产负债率高于70%时,其所需调剂的担保额度,仅能从资产负债率同样高于70%的其他子公司(额度调出方)处获取。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有效期内,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最终实际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本次审批的担保额度。担保综合授信的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及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各类融资授信及业务涉及的具体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条款,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福建德尔医疗实业有限公司、建发德尔(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康乐致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建发致新(广州)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计26,200万元。

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2、公司对福建德尔医疗实业有限公司截止披露日的担保金额为24.50亿元,其中包括福建德尔医疗实业有限公司在上述担保金额内,将部分额度二次分配给下属控股子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并承担保证责任。

3、上表所列“担保方持股比例”,其统计口径为担保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被担保方的直接持股比例。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次担保属于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6年度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的担保,公司无需再履行审议程序。

此外,公司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了保理、供应链金融相关合作协议,为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在具体交易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承担担保责任。具体如下:

1.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支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签定了《线上保理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上海银行向公司及公司指定的分、子公司提供供应链相关金融服务,公司就该业务项下各分、子公司未能足额偿付完毕的债务承担差额补足责任,即公司为下属分、子公司开展该项供应链金融业务产生的债务提供不超过10,000万元的担保。

2.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高桥保税区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定了《买方保理协议》《供应链金融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浦发银行为公司及公司指定的分、子公司提供供应链相关金融服务,公司就该业务项下各分、子公司未及时、足额履行的付款义务承担无条件付款责任,即公司为下属分、子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产生的债务提供不超过3,000万元的担保。

3.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北京商银微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金融机构”)签定了《广付通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金融机构为公司及公司授权的分、子公司提供供应链相关金融服务,公司就该业务项下各分、子公司未能按约定支付应付账款款项、应付票据款项或应付信用证款项时承担付款责任,即公司为下属分、子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产生的债务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的担保。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甲方)

(2)保证人: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3)债务人:福建德尔医疗实业有限公司

(4)担保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如有多个保证人,各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6)担保期间: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最高债权额:本合同所担保(保证)的最高债权额为本合同所担保(保证)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壹亿元整及主债权的利息及保证范围项下其他应付费用之和。

2、《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营支行

(3)债务人:建发德尔(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系统内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人民币伍仟万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补偿金、损害赔偿金、担保物保管/维护/维修的费用、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担保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7)最高债权额:主债权本金伍仟万元整以及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3、《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营支行

(3)债务人:北京康乐致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4)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系统内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人民币壹亿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补偿金、损害赔偿金、担保物保管/维护/维修的费用、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担保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7)最高债权额:主债权本金壹亿元整以及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4、《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

(3)债务人:建发致新(广州)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4)担保范围:1.本合同之主债权(即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整。2.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3.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担保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最高债权额:主债权本金壹仟贰佰万元整以及利息及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债务人建发致新(广州)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广州创泽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持股比例40%)与银行另行签署合同,提供了同比例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5、《线上保理业务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2)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支行(乙方)

(3)主要内容: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币种)壹亿元整 (金额,大写)的线上保理融资额度(甲方分、子公司可使用该额度),用于乙方向卖方提供无追索保理融资之用。公司对于其分、子公司作为买方未能足额偿付完毕的债务,不足的部分予以差额补足。

6、《买方保理协议》《供应链金融业务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1)客户(买方):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2)买方保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高桥保税区支行(乙方)

(3)主要内容:客户(买方)与卖方已经或者即将签署购销合同及/或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交易合同”),由卖方向客户提供商品和/或服务,并由此已经或者即将形成相关交易合同项下卖方对客户的应收账款;卖方将按照其与卖方保理银行签订的协议的约定将全部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卖方保理银行;卖方保理银行已就客户采用国内保理方式从卖方处购买货物的交易,请求买方保理银行为客户核准买方承保额度从而为客户向卖方保理银行承担坏账担保的买方保理服务,并将其从卖方处受让的全部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买方保理银行。买方承保额度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7、《广付通业务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核心企业):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乙方(保理银行/保贴行/授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3)丙方(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北京商银微芯科技有限公司

(4)主要内容:乙方根据甲方资信条件及应付账款情况,为甲方核定的广付通业务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整。该额度用于乙方基于甲方及其授权企业在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上开立的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或确认的应收账款信息为供应商提供保理服务、基于甲方及其授权企业承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为供应商办理贴现服务或用于甲方及其授权企业向其一级供应商开立国内信用证(一级供应商可基于相应的国内证向乙方申请福费廷融资服务)等。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使用担保额度64.0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下同)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301.82%;实际担保余额18.7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88.25%。

本次担保实施后,公司及子公司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62.62亿元,担保余额18.39亿元;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1.40亿元,担保余额0.33亿元(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的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广发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1份)

2、公司与北京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2份)

3、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1份)

4、公司与上海银行签订的《线上保理业务合作协议》(1份)

5、公司与浦发银行签订的《买方保理协议》《供应链金融业务合作协议》(各1份)

6、公司与广发银行、商银微芯科技签订的《广付通业务合作协议》(1份)

特此公告。

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