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726 证券简称:朗迪集团 公告编号:2026-021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
● 累计担保情况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6年6月8日,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朗迪集团”)及全资子公司宁波朗迪叶轮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朗迪”)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中,公司为广东朗迪格林特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朗迪”)、中山市朗迪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朗迪”)、四川朗迪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朗迪”)、河南朗迪叶轮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朗迪”)、安徽朗迪叶轮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朗迪”)、宁波朗迪制冷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迪制冷”)、宁波朗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迪环境”)、武汉朗迪叶轮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朗迪”)、湖南朗迪叶轮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朗迪”)、四川朗迪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新材料”)、宁波朗迪智能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迪机电”)、青岛朗迪叶轮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朗迪”)12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人民币4.90亿元;宁波朗迪为广东朗迪、河南朗迪、安徽朗迪、四川新材料4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人民币1.00亿元。
同日,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区支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中山朗迪、四川朗迪、河南朗迪、安徽朗迪、四川新材料5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人民币1.60亿元。
本次担保为原担保合同到期后,公司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进行的续展或调整,不存在反担保。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限详见“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内部决策程序
2026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2026一2027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2026一2027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上述担保事项已于2026年5月19日经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详见附表。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朗迪集团、宁波朗迪与建设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1.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 类型:最高额保证
3. 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4. 担保范围:
(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本金余额;以及
(2)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5. 担保金额
■
6. 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无须反担保。
7. 上述担保事项均在股东会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二)朗迪集团与宁波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 类型:最高额保证
3. 保证期间:
(1)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4. 担保金额:
■
5. 本次担保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无须反担保。
6. 上述担保事项均在股东会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为原担保合同到期后,公司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进行的续展或调整,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各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经营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是在公司生产经营及投资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经合理预测而确定的,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且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涉及的担保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情形,董事会一致同意通过该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6年6月8日,公司担保总额为48,589.6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4.52%,全部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无对外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0日
附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