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212 证券简称:白银有色 公告编号:2026一临057号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判决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甘肃厂坝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厂坝公司”)作为本案被上诉人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
2026年6月10日,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厂坝公司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市中院”)《民事判决书》((2026)甘12民终287号、(2026)甘 12 民终 305 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情况
成县金和国有资产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和公司”)、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兰州矿产勘查院(以下简称“兰州矿勘院”)因与厂坝公司的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陇南市中院提起上诉。陇南市中院立案后,于2026年4月1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2026年6月10日厂坝公司收到陇南市中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
(二)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县金和国有资产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兰州矿产勘查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厂坝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理由及请求
(一)事实与理由
2025年4月,厂坝公司以书面传签形式先后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股东会,审议《关于2024年及以前年度利润分配事宜的提案》。提案第三、四项条款决定从金和公司、兰州矿勘院两家股东的应分配利润中,按股权比例扣减厂坝公司2017年垫付的小厂坝铅锌矿探矿权处置价款合计13,124.57万元,其中拟扣减金和公司对应款项 10,892.77 万元、兰州矿勘院对应款项2,231.8万元。金和公司、兰州矿勘院对利润扣减方案不予认可,于2025年6月向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会议书面传签、通知期限不足等属于轻微程序瑕疵,未对决议造成实质影响;决议内容是否超越职权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驳回其诉讼请求。金和公司和兰州矿勘院不服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二)诉讼请求
金和公司诉讼请求:撤销厂坝公司2025年4月临时董事会、临时股东会中《关于2024年及以前年度利润分配事宜的提案》第三项、第四项对应决议内容;金和公司额外请求判令厂坝公司按原利润分配方案支付剩余利润 121,249,473.42 元,并计付相应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厂坝公司承担。
兰州矿勘院诉讼请求:撤销厂坝公司2025年4月临时董事会、临时股东会中《关于2024年及以前年度利润分配事宜的提案》第三项、第四项对应决议内容;本案诉讼费用由厂坝公司承担。
厂坝公司答辩意见:会议书面传签、通知时限等仅为轻微程序瑕疵;探矿权价款涉及事项属于公司重大经营事项,股东会有权审议并以利润抵销欠款,决议内容合法有效,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陇南市中院(2026)甘12民终287号、(2026)甘 12 民终 305 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1. 撤销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5)甘1221民初960号、(2025)甘 1221 民初 959号民事判决;2. 撤销厂坝公司 2025年4月临时董事会、临时股东会《关于2024年及以前年度利润分配事宜的提案》第三项决议内容及第四项中关于金和公司分配金额12,321,744.52 元、兰州矿勘院分配金额 2,524,576.07元的决议内容;3. 驳回金和公司要求支付利润及利息的诉求。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目前不会对厂坝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因本次诉讼中涉及的探矿权价款的债权债务纠纷仍未了结,存在后续诉讼、产生相关费用的可能,最终对利润的影响还需以后续诉讼的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