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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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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6-06-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66 证券简称:日出东方 公告编号:2026-024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4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5月22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13,048,10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6,587,164.545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太阳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太阳神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江苏月亮神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徐新建、吴典华。

3.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5元,待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持股期限的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取得的红利公司按10%的实际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05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05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05元人民币。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4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8-85959992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603366 证券简称:日出东方 公告编号:2026-025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参与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延长经营期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普通合伙人南京同兴赢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发来的《变更决定书》,公司参与设立的南京同兴赢典壹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同兴赢典壹号”)对经营期限事项进行了变更,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同兴赢典壹号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签署了参与设立南京同兴赢典壹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分两期共出资3000万元。2015年8月11日公司按计划出资了第一期款项1500万元。2016年3月9日,公司完成了二期出资15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披露的《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出资参与设立南京同兴赢典壹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9)。合伙企业的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同兴赢典壹号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于2015年7月28日完成设立,主要经营场所位于南京市鼓楼区石头城路6号石榴财智中心16幢B1-1室。

2.基金规模:基金设立时拟募集资金人民币10,000万元人民币,实际募集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

3.主要投资标的:江苏蜂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浩普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识印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4.经营期限:5年,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可延长经营期限。该基金已延期6年,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披露的《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同兴赢典壹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延长经营期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2021年6月24日披露的《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参与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延长经营期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2022年6月11日披露的《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参与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延长经营期限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8)、2024年5月31日披露的《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参与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延长经营期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5.基金的管理模式:南京同兴赢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唯一普通合伙人对基金进行管理,并担任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延长经营期限的具体情况

鉴于同兴赢典壹号剩余所投项目短期内无法完全退出,经与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决定将经营期限再延长3年。

变更前:经营期限:2015年7月28日-2026年7月27日

变更后:经营期限:2015年7月28日-2029年7月27日

三、风险提示

1.退出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收回本金17,071,580.80元,尚未退出本金12,928,419.20元。基金管理人将积极推进剩余已投项目清算退出,力求实现基金收益最大化。但项目最终退出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2.减值风险

公司已于2018年度对同兴赢典壹号计提资产减值1005万元,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的《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2019年6月15日披露的《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

根据管理人提供的关于同兴赢典壹号所投项目的运行情况分析,本投资暂无减值迹象。公司将密切关注所投项目的运行情况,全面进行风险识别、诊断及综合评价,及时发现潜在的减值风险,并进行信息披露。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603366 证券简称:日出东方 公告编号:2026-026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为了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了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连云港分行”)分别于2026年6月5日、2026年6月9日签订《保证合同》,就日出东方(洛阳)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出东方洛阳”)与工商银行连云港分行签署的主合同《开立非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项下债务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金额为合计人民币35.76万元,本次公司实际为其提供担保金额为35.76万元,主要用途为开立业务保函,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2、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西藏自治区分行”)于2025年10月9日签订《保证合同》,就日出东方阿康与国开行西藏自治区分行签署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务本金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9,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本次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1,000万元,不存在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24日、2026年5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并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39亿元的担保。提供担保期限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5日披露的《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

本次新增担保金额在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无须再次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日出东方(洛阳)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35.76万元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保证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反担保情况:无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且被担保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公司能够全面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管理情况,并在其重大事项决策及日常经营管理中具有绝对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及本次担保后的累计担保金额均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业务发展所需,能有效降低其融资成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担保风险可控,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96,197.46万元,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孙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2.27%。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亦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