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46 证券简称:首都在线 公告编号:2026-060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0)。公司因聘请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为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平安证券承接完成,平安证券持续督导期间为保荐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完成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署了相关募集资金监管终止协议,同时,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和平安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怀来智慧云港科技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碑店支行及平安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918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639,314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3,212,797.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0,546,338.0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2,666,458.99元。2024年2月29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4]0011000096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公司已将全部募集资金存入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将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相关银行签订了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协管协议重新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基本情况
近期,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和平安证券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怀来智慧云港科技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碑店支行及平安证券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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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大街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专户账号:1105***********42)已注销,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29日在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注销部分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5)。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丙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443***65,截止2026年4月30日,账户余额为6,358,743.11元(以实际情况为准)。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京北云计算软件研发中心项目-算力中心(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应在开立上述专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受益所有人识别等相关信息的核实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甲方在业务运作中应遵守监管部门及乙方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规定,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以上专户无法使用,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盛金龙、毕宗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其授权代表签署(即签名或盖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6年12月31日解除。
12.甲方应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业务背景及交易真实、合法,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制裁违规、逃税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配合乙方履行其反洗钱义务,向乙方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及资料,相关信息及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13.为避免疑问,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乙方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14.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15.协议生效期间,各方应当遵守本协议相关约定,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其他各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怀来智慧云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碑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协议甲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18***********577,截止/年/月/日(以实际情况为准)。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京北云计算软件研发中心项目-算力中心(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盛金龙、毕宗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6年12月31日解除。
11.本协议一式八份,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12.协议生效期间,各方应当遵守本协议相关约定,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其他各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四、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