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5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
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09 证券简称:兴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6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5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金分红总额调整: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不变,现金分红总额由64,916,580.00 元(含税)调整为64,400,000.00 元(含税)。
● 本次调整原因: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由417,100股变动为3,000,000股,致使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数发生变动,实际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股份总数调整为322,000,000股,公司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一、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2026年5月12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
截至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325,000,0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417,100股,即为324,582,900股,以此计算拟派发现金红利64,916,580.00元(含税)。
如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这一基数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9)。
二、调整现金分红总额的原因
自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期间,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新增回购公司股份2,582,900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由原417,100股变动为3,000,000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根据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变动情况及有关规定,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对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现金分红总额进行相应调整。
三、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总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总数由324,582,900股调整为322,000,000股,公司按照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总额。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64,400,000.00元(含税),占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23.85%,具体以权益分派实施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603209 证券简称:兴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7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0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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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5月12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等权利。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2026年5月12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如下: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
如在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这一基数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自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新增回购公司股份2,582,90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合计持有的3,000,000股不参与利润分配,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数为322,000,000股。
根据上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变动情况及有关规定,公司将向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外的其他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含税),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为322,000,000股,对应分配总额共计人民币64,400,000.0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其他形式的分配方案,公司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0。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根据差异化分红相关计算原则,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22,000,000×0.20)÷325,000,000≈0.1982元/股。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982元/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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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不参与利润分配。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陈兴明先生、陈其龙先生、陈其德先生、陈其凤女士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执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0.16元;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0.18元;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0元。
派发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后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0.20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95-87777879
特此公告。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