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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026-06-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09 证券简称:和展能源 公告编号:2026-034

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王海波、冉然于2026年6月16日签署《关于共同控制北京和展中达科技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天津纳晟、上海进德、宁波绿信、星诺嘉于2026年6月16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王海波、冉然。和展中达持有上市公司206,197,82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5%),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16日收到控股股东北京和展中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展中达”)的告知函,获悉其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海波、冉然。本次重大事项无需取得有权部门事前审批。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王海波、冉然签署《关于共同控制北京和展中达科技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况

王海波系和展中达之股东天津纳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纳晟”)之实际控制人,天津纳晟持有和展中达30%的股份;冉然系和展中达之股东上海进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进德”)、宁波绿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绿信”)之实际控制人,上海进德、宁波绿信合计持有和展中达26%的股份。

王海波、冉然于2026年6月16日签署《关于共同控制北京和展中达科技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主要约定如下:

“甲方:王海波

乙方:冉然

各方达成如下一致行动条款共同遵守:

一、各方同意对北京和展中达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

二、各方同意,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各方应采取一致行动。

三、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股东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四、各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任何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会、董事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会或董事会等事项的表决权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未达成一致意见时,以甲方意见作为一致行动的意见。

五、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各方保证在参加公司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各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各方可以亲自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也可以委托本协议其他方代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六、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在董事会召开会议表决时,相关方保证在参加公司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各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如担任董事的一方不能参加董事会需要委托其他董事参加会议时,应委托本协议中的其他方董事代为投票表决。

七、各方承诺,在作为公司股东期间,任何一方均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签署任何与本协议内容相同、近似的协议或合同,也不得作出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的其他行为。

八、各方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以及各自所作出的承诺行使权利。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协议直接或间接对外公告起18个月。到期后可由各方协商续约,或签署补充协议。本协议一经签署即不可撤销,除非本协议所规定的期限届满。”

二、天津纳晟、上海进德、宁波绿信、星诺嘉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况

和展中达之股东天津纳晟(持股30%)、上海进德(持股13.5%)、宁波绿信(持股12.5%)及北京星诺嘉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0%,以下简称“星诺嘉”)于2026年6月16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主要约定如下:

“甲方:天津纳晟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上海进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丙方:宁波绿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丁方:北京星诺嘉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一致行动范围

各方同意,在处理有关和展中达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各方应采取一致行动。

第二条 一致行动方式

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股东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确保王海波、冉然对公司的控制。

第三条 内部协调与意见统一

各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任何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会、董事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会或董事会等事项的表决权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未达成一致意见时,以王海波、冉然或其投资企业意见为准。

第四条 股东会表决权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各方保证在参加公司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各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各方可以亲自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也可以委托本协议其他方代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董事会表决权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在董事会召开会议表决时,相关方保证在参加公司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各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如担任董事的一方不能参加董事会需要委托其他董事参加会议时,应委托本协议中的其他方董事代为投票表决。

第六条 禁止与第三方一致行动

各方承诺,在作为公司股东期间,任何一方均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签署任何与本协议内容相同、近似的协议或合同,也不得作出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履约义务

各方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以及各自所作出的承诺行使权利。

第八条协议生效与期限

本协议一式六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协议直接或间接对外公告起18个月。到期后可由各方协商续约,或签署补充协议。本协议一经签署即不可撤销,除非本协议所规定的期限届满。”

三、实际控制人变更

王海波、冉然通过一致行动关系控制和展中达66%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成为和展中达实际控制人。和展中达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25%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故王海波、冉然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具体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王海波与冉然对公司的经营理念一致,为维护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同意在未来18个月内就行使和展中达的股东表决权达成一致行动,双方意见不一致的,以王海波的意见为准。

四、其他事项

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未违反法定持股要求和原有的持股承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详细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有关提示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和展中达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告知函》;

2.王海波、冉然签署的《关于共同控制北京和展中达科技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

3.天津纳晟、上海进德、宁波绿信、星诺嘉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