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785 证券简称:恒运昌 公告编号:2026-021
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671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93.0559万股,发行价格92.1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56,065.89万元人民币,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4,690.13万元人民币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1,375.76万元。
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6年1月2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3-9号)。
二、本次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为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实施,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恒运昌京昇半导体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恒运昌”)并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恒运昌申昇半导体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运昌”)、恒运昌真空技术(武汉)有限公司、恒运昌真空技术(合肥)有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营销及技术支持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员全权根据募投项目实施需要与进度,办理本次新增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并与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等有关的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和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及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1)。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确保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恒运昌、上海恒运昌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除协议主体、专户账号外,其他条款均相同。以公司、北京恒运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为示例,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恒运昌京昇半导体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301082568878510,截至2026年6月1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营销及技术支持中心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乙方及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丙方承诺按照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纯然、曹阳或其他项目组成员(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的《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下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除上述保荐代表人、其他项目组成员以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丙方接收账户对账单的邮箱地址为project_szcsl@citics.com。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仅对甲方提交的出款申请进行表面一致性的审查,本协议所述表面一致性审查,系指对出款申请中的要素是否齐全、要素是否与所附业务背景相关材料表面一致、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仅适用于柜面出款)、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所附业务背景相关材料表面一致、是否与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以方案二处理。
【方案二】向甲方一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