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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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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2026-06-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公告编号:HBP2026-040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22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6月22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2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大厦写字楼12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张中炜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34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5,968,4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38%。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4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4,229,2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54%。

2、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1,739,1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23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4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4,229,2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54%。

现场会议由副董事长张中炜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22,347,8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00%;反对3,46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44%;弃权15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6%。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22,327,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52%;反对3,48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91%;弃权15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22,327,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52%;反对3,46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44%;弃权17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园园、文曼颖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