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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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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26-06-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浙商中拓 公告编号:2026-40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原告

3.诉讼标的额:16.3亿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中拓”“公司”)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浙01民初192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公司将响水龙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响水龙拓”)、溧阳宝润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阳宝润”)、溧阳德龙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溧阳瑞达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阳瑞达”)、溧阳龙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阳龙跃”)、江苏汇聚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汇聚”)、响水汇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响水汇鹏”)、响水汇元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响水汇元”)及戴国芳、戴笠、黄荷琴诉至杭州中院,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及共同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74)。

本案为前述临时公告中涉及的案件一。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申请追加溧阳瑞达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溧阳德龙不锈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达新材料”)为本案被告,杭州中院予以准许;基于响水龙拓、江苏汇聚、响水汇鹏、响水汇元已进入破产程序且管理人足额确认了公司申报的债权,公司向杭州中院提交《撤回对部分被告起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响水龙拓、江苏汇聚、响水汇鹏、响水汇元的起诉,杭州中院于2026年1月28日作出(2024)浙01民初1922号之二民事裁定,准许公司前述申请。杭州中院于2026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判决。

二、一审判决情况

本次杭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浙01民初1922号判决如下:

(一)溧阳宝润、溧阳瑞达、溧阳龙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商中拓退还货款并支付利息损失合计约16.3亿元;

(二)溧阳宝润、溧阳瑞达、溧阳龙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商中拓支付律师费8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489,009.15元、司法审计鉴定费用539,600元;

(三)被告戴国芳、戴笠、黄荷琴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瑞达新材料在合计约1.07亿元范围内对溧阳宝润在本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3.5亿元范围内对溧阳瑞达在本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约5.77亿元范围内对溧阳龙跃在本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91,953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瑞达新材料在5,210,270元范围内共同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公司诉讼请求均得到支持。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计33起,涉及金额6.48亿元。其中,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5.71亿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跟进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保持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协调,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减少公司损失,同时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请关注有关公告。

五、备查文件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