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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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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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沙城发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易晓姝
2026年6月26日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广天择
股票代码:603721.SH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沙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一段989号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一段989号
股份变动性质:【 减持股份】(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 2026 年 6 月 26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天择”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广天择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中广天择股份,从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中广天择的权益减少。
5、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取得国资监管机构批复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6、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除非本报告书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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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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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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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直接持有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一致行动人相关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沙广电与公司其他股东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 、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业务安排及需要而进行的交易。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中广天择股份的具体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长沙广电持有中广天择65,494,785股股份,占中广天择总股本的50.38%;本次权益变动后,长沙广电持有的中广天择股份比例将由50.38%下降至22.38%,不再是中广天择的控股股东。
二 、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6年6月24日,长沙广电与城发文旅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长沙广电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22.95元/股的交易价格向城发文旅转让其持有的中广天择36,400,000股股份,占中广天择总股本的28%。
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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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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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受到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共持有上市公司65,494,78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38%,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五、《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股份转让协议》由如下各方于2026年6月24日共同签署:
甲方/转让方:长沙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长沙城发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一)交易目的
本次交易完成后,乙方取得标的公司的控股权,成为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交易方案
2.1 甲方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一次性转让标的公司36,400,000股股份(下称“标的股份”,占协议签署日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8%),前述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股份。本次转让完成后,甲方仍持有标的公司29,094,785股股份,但不再是标的公司控股股东。
2.2 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格为22.95元/股,乙方应当向甲方合计支付人民币835,38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亿叁仟伍佰叁拾捌万圆整)。
2.3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期间,如标的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标的股份数量、标的股份比例、标的股份单价(如有)等应作相应调整,标的股份因此产生的新增股份及孳息应当随同标的股份一并转让给乙方,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已包含上述新增股份及孳息(如有)。
2.4 双方确认并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包含本协议签署日转让方所持有的标的股份所对应股份及其附有的全部股东权利和利益,以及全部股东义务和责任。所有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协议签署日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标的公司利润和任何标的股份派生权益(如股利、分红、送配股等收益),均由乙方受让并享有。
(三)转让价款的支付
3.1 转让价款分两期支付:
第一期: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乙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250,61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伍仟零陆拾壹万肆仟圆整)。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文件当日,保证金自动转为转让价款。
第二期: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文件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乙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剩余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584,766,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亿捌仟肆佰柒拾陆万陆仟圆整)。
(四)甲方的承诺与保证
4.1 甲方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有权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4.2 甲方拥有签署、递交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行为能力,且将在生效日前取得签署、递交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全部应由其取得外部或内部授权和批准,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4.3 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将不会违反或构成不履行或触犯下列各项:(1)中国有关法律或法规的任何规定;(2)甲方合法成立及依法存续所依据的任何文件或甲方的章程性文件;(3)甲方作为签约方的任何文件或协议,或对甲方或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或协议。
4.4 甲方所转让的标的股份系甲方合法取得,该等股份不存在代持等情形,不存在优先权等第三方权利或利益,没有设置包括质押在内的其他任何担保或者其他权利负担、权利限制,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不涉及任何权属纠纷或任何司法、仲裁或行政程序,不存在任何影响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任何风险。
4.5 甲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乙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并协调标的公司准备相关文件、资料,报送政府相关部门。
4.6 甲方承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除标的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情形外,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或有的重大债务或可能产生重大债务的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应披露而未公开披露或与公开披露信息不符之任何对外担保、借款、抵押、诉讼、不实资产、重大经营风险、被终止上市风险等);标的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的所有公告,在重要方面都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误导或重大遗漏。
4.7 自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36个月内,甲方将继续支持上市公司业务发展,维持与上市公司既有业务合作关系的稳定。
4.8 为保障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发展,本次交易完成后,甲方应采取充分、有效的保障措施,维持上市公司现有管理层团队稳定,并保障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独立性。
4.9 本次交易完成后,当乙方启动上市公司本届董事会改选程序时,乙方有权提名过半数董事候选人,甲方支持后续改选和章程修订等安排。
4.10 甲方将严格遵守标的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法定的申报、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五) 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5.1 乙方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有权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5.2 乙方拥有签署、递交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行为能力,且将在生效日前取得签署、递交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全部应由其取得外部或内部授权和批准,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3 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将不会违反或构成不履行或触犯下列各项:(1)中国有关法律或法规的任何规定;(2)乙方合法成立及依法存续所依据的任何文件或乙方的章程性文件;(3)乙方作为签约方的任何文件或协议,或对乙方或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或协议。
5.4 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协议所约定的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5.5 乙方保证是本次股份转让的合格受让方,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受限情形。
5.6 乙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甲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并配合标的公司准备相关文件、资料,报送政府相关部门。
5.7 为保障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发展,本次交易完成后,乙方应采取充分、有效的保障措施,维持上市公司现有管理层团队稳定,并保障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独立性。
5.8 乙方将严格遵守标的公司股份转让及/或标的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法定的申报、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六) 标的股份交割
6.1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与乙方共同配合,就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手续,向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关的审核确认工作。
6.2 在乙方支付第二期转让价款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所需要的全部申请文件。
6.3 乙方收到中登公司出具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当日为股份交割日。
(七)协议的成立、生效、变更与终止
7.1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生效。
7.2 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解除,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缔约过失或损失赔偿责任,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取的价款、保证金返还给乙方(如有):
(1)双方书面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有权机关未能批准或核准本次股份转让。
(八)其他
8.1 如本协议所载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文根据任何适用法律而在任何方面被认定为无效、失效、被撤销或不能强制执行或存在其他效力瑕疵,本协议以及本协议其余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可强制执行性均不受到任何影响或损害。双方应协商达成与存在效力瑕疵条款商业意图最接近的合法、有效的条款,以取代存在效力瑕疵的条款。
8.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委托给第三者或向其提供担保,或其他类似行为。
8.3 本协议签署后如双方就本协议签署有关的补充协议,均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二者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如有多份补充协议,以签署时间较后的补充协议为准。
8.4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剩余用于标的公司办理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每份文本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 、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况说明
(一)本次股权转让或者划转后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在本次转让控制权前,是否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说明相关调查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广天择的控股股东为长沙广电,实际控制人为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权益变动后,城发文旅将成为中广天择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变。
本次转让控制权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均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确信城发文旅具备受让人的资格条件。
(二)出让人或者划出方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如有前述情形,应披露具体的解决方案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由于正常经营性交易活动产生的往来余额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也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七、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变动时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八、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本次股份转让协议尚需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生效;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确认,以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事项之外,长沙广电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l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 、《股份转让协议》。
二 、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沙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勇
签署日期:2026年6月26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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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沙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勇
签署日期:2026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