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99 证券简称:酒鬼酒 公告编号:2026-14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2026年6月26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吉首市振武营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会议中心。
3、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程军。
6、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6月26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9:15一15:00。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72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3,705,9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4.9941%,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0,779,6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1.015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568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926,2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9782%。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列入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的全部议案,并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394,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3%;反对267,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2%;弃权4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67,4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020%;反对267,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05%;弃权4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提案2.00 《2025年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360,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64%;反对300,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6%;弃权4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33,4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400%;反对300,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79%;弃权4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提案3.00 《关于聘任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207,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16%;反对449,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6%;弃权4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80,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590%;反对449,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58%;弃权4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提案4.00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327,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70%;反对335,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0%;弃权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00,0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27%;反对335,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45%;弃权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勇军、吴娟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为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