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事项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6-043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事项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新奥股份”)于2026年6月12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及H股介绍上市的议案》,决定终止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私有化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并以介绍上市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奥股份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及H股介绍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38)。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对终止本次交易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自查期间为公司披露重组报告书之日至终止本次交易之日,即2025年4月26日至2026年6月12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知情人员;
2、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等相关知情人员;
3、为本次交易终止事项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4、其他知悉本次交易终止事项信息的知情人;
5、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相关机构和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相关自然人不存在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相关机构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情况
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1)中金公司资产管理账户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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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金公司自营类(含做市)账户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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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金公司融资融券专户账户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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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金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中金公司已出具如下说明与承诺:
“除上述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外,本单位在上述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况。
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公司资管业务管理账户、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融资融券专户账户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与本次重组事宜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若本公司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单位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本公司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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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信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中信证券已出具如下说明与承诺:
“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等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行为。在自查期间内,除前述相关主体外,其他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出具的关于其买卖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情形及相关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与承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未发现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在自查期间内,除前述相关主体外,其他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未发现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在自查期间内,除前述相关主体外,其他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在核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出具自查报告,确认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与本次交易并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并保证其承诺及相关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据此,本所律师认为,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 7 月 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