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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执行进展的公告

2026-07-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84 证券简称:珠江股份 编号:2026-039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执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 涉案金额:115,257,025.28元及其资金占用损失、律师费及资产保全担保费。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执行裁定预计不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实质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13日,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件编号为(2021)粤01民初1816号。广州中院决定受理公司诉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禾盛财务投资有限公司、何建信、何建梁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案件第三人。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2021-049)。

2023年5月15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一、被告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售房款115,257,025.28元及其资金占用损失,其中12,137,192元从2018年8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38,176,133.28元从2018年9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64,943,700元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均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资金占用损失。二、被告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1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59,301.25元。三、驳回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披露的《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2023-051)。

上诉人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公司收到广东高院《传票》,案件编号为(2023)粤民终3169号。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7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2024-033)。

2024年11月6日,公司收到广东高院《民事判决书》,编号为(2023)粤民终3169号。二审法院认为: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2,269.57元,由上诉人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披露的《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2024-052)。

二、本次执行裁定结果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州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编号为(2025)粤01执2177号,广州中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扣划款外,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5)粤01执21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履行债务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恢复执行。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执行裁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