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
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电投能源 公告编号:2026-053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
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承销总结及相关文件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通过,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尽快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事宜。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发行情况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已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日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电投能源 公告编号:2026-054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
重组过渡期间损益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970号);公司完成向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标的资产已完成交割。
一、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资产交割过渡期间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过程中,公司与交易对方内蒙古公司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根据上述协议约定,资产交割过渡期指自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至标的公司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具体确定为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资产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根据《股权收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音华煤电”)在过渡期间所产生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产生的亏损由交易对方内蒙古公司承担,并于专项审计完成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对上市公司予以补足。
三、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资产过渡期间审计情况
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电投能源过渡期间损益进行了专项审计,并出具了《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过渡期损益专项审计报告》(容诚专字[2026]100Z1894号),根据审计结果,过渡期间白音华煤电公司实现净利润2,460,097,923.86元,归公司所有,过渡期内未发生亏损,交易对方无需承担补偿责任。
特此公告。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日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电投能源 公告编号:2026-055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四方及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970号)核准,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173,076,921股新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99,999,946.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57,025,345.64元。
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6月25日全部到账,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6]100Z0101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和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协议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协议2》”)《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五方协议1》”)《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五方协议2》”)。
截至2026年6月25日,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存在差异,系统计口径不同;存储金额系募集资金总额4,499,999,946.00元,扣除含税承销费合计44,999,999.46元,剩余募集资金4,454,999,946.54元汇入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开立的账号为05500101040032956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三、《三方协议》、《四方协议》、《五方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550010104003295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国家电投内蒙古白音华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300MW风电项目、白音华铝电公司500kA电解槽节能改造项目、露天矿智能化改造及矿用装备更新项目、支付本次重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及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贷款,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以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四方协议1》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以下简称“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账号1为0550010104003298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国家电投内蒙古白音华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300MW风电项目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专户账号2为05500101040032964,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露天矿智能化改造及矿用装备更新项目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专户账号3为05500101040032972,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标的资产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贷款项目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丁方同意后,乙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各专户账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各专户账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乙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丁方。乙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各专户账号进行管理,并通知丁方。乙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丙方不得配合乙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丙方应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丁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乙方授权丙方可以向丁方提供前述信息。前述产品归还至对应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并公告后,乙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3、乙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丁方应当依据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5、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丙方查询乙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丁方出具的介绍信。
6、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7、丙方按照乙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乙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8、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任一专户账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或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及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各专户账号的支出清单。
9、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丙方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乙方应按照丁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丙方获取对账单。
11、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和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已向丁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乙方有权向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以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三)《四方协议2》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内蒙古白音华铝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支行(以下简称“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5306401040012222,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白音华铝电公司500kA电解槽节能改造项目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丁方同意后,乙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乙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丁方。乙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丁方。乙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丙方不得配合乙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丙方应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丁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乙方授权丙方可以向丁方提供前述信息。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乙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3、乙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丁方应当依据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5、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丙方查询乙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丁方出具的介绍信。
6、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7、丙方按照乙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乙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8、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及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丙方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乙方应按照丁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丙方获取对账单。
11、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和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已向丁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乙方有权向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以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五方协议1》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铝电分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林河支行(以下简称“丁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丙方已在丁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559503715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国家电投内蒙古白音华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300MW风电项目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戊方同意后,丙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丙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戊方。丙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戊方。丙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乙方、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丁方不得配合甲方、乙方、丙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丁方应按月(每月10日前)向戊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乙方、丙方授权丁方可以向戊方提供前述信息。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丙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3、丙丁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戊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戊方应当依据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应当配合戊方的调查与查询。戊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5、甲方、乙方、丙方授权戊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丁方查询、复印丙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丁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丁方查询丙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戊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丁方查询丙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己方出具的介绍信。
6、丁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乙方、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戊方。
7、丁方按照丙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丙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8、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丙方及丁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戊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戊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戊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丁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丁方未及时向戊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乙方、丙方应按照戊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丁方获取对账单。
11、丁方出现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丙方和戊方出具对账单或向戊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戊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乙方、丙方可以主动或在戊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五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戊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已向戊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丙方有权向丁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以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五)《五方协议2》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露天矿(以下简称“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林河支行(以下简称“丁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丙方已在丁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2395038755,专户仅用于甲方露天矿智能化改造及矿用装备更新项目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戊方同意后,丙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丙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戊方。丙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戊方。丙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乙方、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丁方不得配合甲方、乙方、丙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丁方应按月(每月10日前)向戊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乙方、丙方授权丁方可以向戊方提供前述信息。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丙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3、丙丁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戊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戊方应当依据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应当配合戊方的调查与查询。戊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5、甲方、乙方、丙方授权戊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丁方查询、复印丙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丁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丁方查询丙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戊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丁方查询丙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己方出具的介绍信。
6、丁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乙方、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戊方。
7、丁方按照丙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丙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8、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丙方及丁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戊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戊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戊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丁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丁方未及时向戊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乙方、丙方应按照戊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丁方获取对账单。
11、丁方出现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丙方和戊方出具对账单或向戊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戊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乙方、丙方可以主动或在戊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五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戊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已向戊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丙方有权向丁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以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