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6年

7月2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26-07-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0

债券代码:113692 债券简称:保隆转债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6年6月,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隆工贸”)、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保隆”)、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国保隆”)、安徽拓扑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拓扑思”)、安徽隆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隆威”)以及控股子公司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感电子”)分别与以下金融机构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分别与以下金融机构签署了保证协议,就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合肥保隆、宁国保隆、安徽拓扑思、安徽隆威以及控股子公司龙感电子申请综合授信事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限详见“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本次担保均不存在反担保。相关内容见下表:

龙感电子是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因此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2026年度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660,00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公司此次为保隆工贸、合肥保隆、宁国保隆、安徽拓扑思、安徽隆威、龙感电子提供的担保包含在公司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内,上述担保事项无须单独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为上述公司担保预计额度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本合同提供的担保适用以下约定:保证。担保的主合同为《开立国内信用证合同》。

第一条 主债权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第二条 保证责任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注:主合同《开立国内信用证合同》中约定的额度为人民币陆仟万元整,额度可适用的开立信用证品种为远期信用证。

(二)《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本合同提供的担保适用以下约定:保证。担保的主合同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

第一条 主债权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第二条 保证责任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注:主合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中约定的额度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额度属于一次性额度,用途为开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三)《连带责任保证书》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为保障贵行债权的实现,本保证人愿意为贵行与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12日签订的金额为人民币玖佰柒拾肆万元整的开立国内信用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本保证人现作出如下保证:

第一条 主债权及保证方式

本保证人自愿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为贵行依据主合同而形成的全部债权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债权(具体详见本合同第二条保证范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二条 保证范围

本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贵行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保证期间

本保证书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四)《连带责任保证书》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为保障贵行债权的实现,本保证人愿意为贵行与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12日签订的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的开立国内信用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本保证人现作出如下保证:

第一条 主债权及保证方式

本保证人自愿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为贵行依据主合同而形成的全部债权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债权(具体详见本合同第二条保证范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二条 保证范围

本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贵行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保证期间

本保证书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五)《保证合同》

甲方(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种类为国内信用证,币种为人民币,本金数额为肆仟叁佰万元整,期限自2026年6月15日始至2027年6月25日止。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肆仟叁佰万元整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主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六)《保证合同》

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

保证人(乙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第1.1条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16日签订的主合同(名称:银行承兑协议)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第1.2条 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范围

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四条 保证期间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注:主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中约定的票面金额合计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七)《借款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1条 主债权

主债权为贷款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与借款人/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订立的《国内信用证开证授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第2条 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2026年6月18日至2027年6月18日。

第3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第2条所述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4条 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为债权人在本合同第1条所指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及实现债权或担保物权的费用。

第5条 保证方式

本保证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八)《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柒佰陆拾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十)《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第一条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乙方与债务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自2026年6月24日至2027年6月24日期间(含起日和止日)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借款合同、保理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进/出口押汇协议等贸易融资类合同及/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及其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 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及保证范围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在本合同第一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为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三条 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在保证期间内,乙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十一)《保证合同》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及债务履行期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国内信用证开证,本金金额为人民币捌佰零陆万伍仟叁佰零肆元贰角玖分。债务履行期限自2026年6月1日起至2027年2月10日止(具体日期以借款凭证上的记载为准)。

第二条 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保证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十二)《保证合同》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及债务履行期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国内信用证开证,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债务履行期限自2026年6月11日起至2027年2月10日止(具体日期以借款凭证上的记载为准)。

第二条 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保证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十三)《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本金数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第二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十四)《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安徽拓扑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债权人自2026年6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十五)《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安徽拓扑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本金数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第二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十六)《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甲方):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乙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安徽隆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为确保甲方与安徽隆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2026年6月26日至2027年6月26日期间签订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全部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乙方愿意为债务人和甲方在债权确定期间发生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

第一条 最高债权额、保证范围及主债权确定期间

本最高额保证项下所担保的本金/敞口余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债务人和甲方在主债权确定期间发生的一系列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敞口、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确定期间为:2026年6月26日至2027年6月26日。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三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十七)《保证合同》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及债务履行期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债务履行期限自2026年6月15日起至2026年12月15日止(具体日期以借款凭证上的记载为准)。

第二条 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保证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保隆工贸、合肥保隆、宁国保隆、安徽拓扑思、安徽隆威、龙感电子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本次保隆工贸、合肥保隆、宁国保隆、安徽拓扑思、安徽隆威、龙感电子申请融资主要为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董事会判断其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龙感电子是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因此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公司为其担保有助于其经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担保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453,217.98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39.34%,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453,217.98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39.34%,无逾期担保情况。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日

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1

债券代码:113692 债券简称:保隆转债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第二季度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

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内容:

● 累计转股情况:截至2026年6月30日,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隆转债”累计转股金额为303,000元,累计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7,571股,占“保隆转债”转股前(2025年5月5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0.0035%。

● 未转股可转债情况:截至2026年6月30日,尚未转股的“保隆转债”金额为1,389,697,000元,占可转债发行总额的99.9782%。

● 本季度转股情况:2026年第二季度,“保隆转债”转股金额为3,000元,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75股。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84号),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1,39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39,000万元。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157号文同意,公司139,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4年11月2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保隆转债”,债券代码“113692”。

根据有关规定和《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保隆转债”存续期限为6年,自2024年10月31日起至2030年10月30日止,债券利率为第一年0.10%,第二年0.30%,第三年0.60%,第四年1.00%,第五年1.50%,第六年2.00%,转股期为2025年5月6日至2030年10月30日。

二、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保隆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40.11元/股。因公司自主行权导致总股本增加,自2025年4月2日起“保隆转债”的转股价格由40.11元/股调整为40.16元/股;因公司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自2025年6月11日起“保隆转债”的转股价格由40.16元/股调整为39.65元/股;因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自2025年7月29日起“保隆转债”的转股价格由39.65元/股调整为39.70元/股;因公司实施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自2025年10月20日起“保隆转债”的转股价格由39.70元/股调整为39.38元/股;因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自2026年4月15日起“保隆转债”的转股价格由39.38元/股调整为39.36元/股;因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登记完成,自2026年5月29日起“保隆转债”的转股价格由39.36元/股调整为39.35元/股;因公司实施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自2026年6月17日起“保隆转债”的转股价格由39.35元/股调整为39.16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日、2025年6月4日、2025年7月28日、2025年10月13日、2026年4月14日、2026年5月28日、2026年6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2025-056、2025-079、2025-100、2026-024、2026-047、2026-053)。

三、可转债本次转股情况

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保隆转债”转股金额为3,000元,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75股。截至2026年6月30日,“保隆转债”累计转股金额为303,000元,累计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7,571股,占“保隆转债”转股前(2025年5月5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0.0035%。截至2026年6月30日,尚未转股的“保隆转债”金额为1,389,697,000元,占可转债发行总额的99.9782%。

四、可转债转股导致公司股本变动的情况

注:上表中,变动前的股份数与公司2026年4月2日披露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第一季度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中变动后的股份数不一致,系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及暂缓授予结果所致,其中库存股授予2,507,817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共365,683股。

本次股份变动后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