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49 证券简称:城投控股 公告编号:2026-037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6.03元/股(含)
●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99元/股(含)
● 回购价格上限调整起始日期:2026年7月8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16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不低于人民币0.5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的自有资金及回购专项贷款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回购价格不超过6.03元/股(含),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6-034)。
二、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4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7月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7月8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6-036)。
根据《回购报告书》,若公司在回购实施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
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6.03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5.99元/股(含)。具体的价格调整计算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此外,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涉及差异化现金分红,上述公式中每股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为0.04元/股。
综上所述,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6.03-0.04)/(1+0)=5.99元/股。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0.5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以公司目前总股本2,504,500,768 股为基础,本次调整后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5.99元/股进行测算,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数量约为8,347,245股至16,694,49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33%至0.67%。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和回购金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回购金额为准。
四、其他事项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日
证券代码:600649 证券简称:城投控股 公告编号:2026-038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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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16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不低于人民币0.5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的自有资金及回购专项贷款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6-034)。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6月末的回购进展公告如下:
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尚未回购股份,前述回购进展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日
证券代码:600649 证券简称:城投控股 公告编号:2026-036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4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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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6月16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4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公司可参与分配股本发生变动的,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2,504,500,768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12,70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99,672,030.72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①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491,800,768股×0.04元)÷2,504,500,768股≈0.04元。
②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4)元/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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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和弘毅(上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6元。
(4)对于其他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A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6981171
特此公告。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