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送达公告
汤政:
因你担任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存在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因多次与你联系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71号)。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020-3785390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2026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