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7月3日

查看其他日期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6-07-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天沃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6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十三次会议于2026年7月2日下午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会议豁免通知时限的要求,并推举董事姚丹花女士主持会议,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到董事8名,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出席人数、召开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选举姚丹花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3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选举董事长、专门委员会委员变动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7)。

2.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组成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3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选举董事长、专门委员会委员变动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7)。

3.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第四届第八十三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同意聘任辛炜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期满换届之日为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3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选举董事长、专门委员会委员变动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7)。

三、备查文件

1.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日

证券代码:002564证券简称:天沃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7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董事长、专门委员会委员变动

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2日下午以现场结合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组成的议案》《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选举董事长的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选举姚丹花女士(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换届之日为止。

二、专门委员会委员变动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与会董事审议,董事会同意调整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组成,由姚丹花女士担任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以及提名委员会委员。各专门委员会其余委员组成未发生变化。本次调整后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战略委员会:姚丹花(主任委员)、陈寿焕、钱益群;

审计委员会:柳世平(主任委员)、李祺泓、张安频;

提名委员会:陶海荣(主任委员)、姚丹花、张安频;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柳世平(主任委员)、陈寿焕、陶海荣

三、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一)副总经理辞职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余忠海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余忠海先生因工作调动,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后,余忠海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余忠海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余忠海先生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余忠海先生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聘任副总经理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第四届第八十三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同意聘任辛炜先生(简历见附件)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期满换届之日为止。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调整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特此公告。

附件:相关人员简历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日

附件:相关人员简历

1.姚丹花女士

姚丹花,女,1977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正高级工程师。曾先后或同时担任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设计处副处长,技术部副部长、部长,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现任上海电气电站集团副总裁,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姚丹花女士除在关联企业上海电气电站集团任职外,与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要求,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2.辛炜先生

辛炜,男,1983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工程师。曾先后或同时担任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制造部部长、生产管理总监、总经理助理,上海电气能源重装科技(蓬莱)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法定代表人,新星能化重工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法定代表人。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张化机(苏州)重装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辛炜先生直接持有95,200股公司股份,与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要求,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天沃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5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议案被否决。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通知及召开时间: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于2026年6月17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26年7月2日14:00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街道长山村临江路1号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7月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2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2日9:15一15:00。

2.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易晓荣先生主持,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10人,代表股份262,147,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2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8人,代表股份13,688,9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38%。

公司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248,458,8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274%。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208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0人,参加网络投票的208人),代表股份13,688,9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38%。

6.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吴尤嘉律师、吴婧律师为本次股东会出具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姚丹花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54,018,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9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60,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16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吴尤嘉律师、吴婧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