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889 证券简称:新澳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5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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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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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为满足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新澳越南项目建设及业务发展需要,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厚源纺织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支行分别签署相关权利质押合同,以存单出质的方式为新澳越南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分别为0.40亿元和0.60亿元。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2、为满足全资子公司浙江新中和羊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和”)业务发展需要,近日公司为新中和提供担保。
(1)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全资子公司新中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4.4亿元。
(2)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新中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人民币1.00亿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3)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新中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10亿元。
3、为满足全资子公司新澳香港业务发展需要,近日公司为新澳香港提供担保。
(1)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新澳香港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本金5,000万元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
(2)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签署了相关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新澳香港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40亿元。
4、为满足全资子公司新澳欧洲业务发展需要,近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新澳欧洲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本金1.00亿元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
5、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1、公司于2026年4月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6年5月8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2026年预计担保的议案》,其中预计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9.00亿元,担保期限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会审议预计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事项时为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6-009、2026-012)。
2、在本次担保前,公司为新澳越南提供的担保余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下同)为1.59亿元,已审议新澳越南预计担保额度为9.00亿元,可用担保额度为6.07亿元;公司为新中和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40亿元,已审议新中和预计担保额度为17.00亿元,可用担保额度为7.30亿元;公司为新澳香港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87亿元,已审议新澳香港预计担保额度为15.50亿元,可用担保额度为10.15亿元;公司为新澳欧洲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亿元,已审议新澳欧洲预计担保额度为1.00亿元,可用担保额度为1.00亿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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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1、质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支行
2、出质人:浙江厚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新澳纺织(越南)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0.40亿元整
5、质押担保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6、债权确定期间:2026年6月8日至2028年1月26日
7、出质的权利:出质人同意以对公大额存单出质。上述出质权利暂作价人民币0.40亿元,其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出质权利所得价款为准。
(二)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1、质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支行
2、出质人:浙江厚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新澳纺织(越南)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0.60亿元整
5、质押担保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6、债权确定期间:2026年6月26日至2026年11月21日
7、出质的权利:出质人同意以对公大额存单出质。上述出质权利暂作价人民币0.60亿元,其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出质权利所得价款为准。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浙江新中和羊毛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支行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人民币4.40亿元
6、担保范围:债权人与债务人办理A.人民币/外币贷款B.减免保证金开证C.出口打包放款D.商业汇票贴现E.进口押汇F.银行保函G.商业汇票承兑H.出口押汇I.账户透支J.信用证、贸易融资业务等所形成的债权。
7、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确定期间:2026年6月12日至2029年6月11日
9、被担保方系全资子公司,无其他股东方。
10、反担保情况:无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浙江新中和羊毛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人民币1.00亿元
6、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7、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8、债权确定期间:2026年6月15日至2029年6月14日
9、被担保方系全资子公司,无其他股东方。
10、反担保情况:无
(五)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浙江新中和羊毛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人民币1.10亿元
6、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7、保证期间:(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8、债权确定期间:2026年6月23日至2029年6月23日
9、被担保方系全资子公司,无其他股东方。
10、反担保情况:无
(六)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新澳股份(香港)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4、担保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人民币0.50亿元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
6、担保范围:(1)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2)对于保证人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被债权人直接扣收/扣划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a.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b.损害赔偿金;c.违约金;d.复利;e.罚息;f.利息;g.本金/垫款/付款。当债权人已发放的贷款逾期超过九十日时,债权人有权将前述清偿债权的顺序调整为:a.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b.本金/垫款/付款;c.利息;d.复利;e.罚息;f.违约金;g.损害赔偿金。
7、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1)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8、债权确定期间:2026年6月18日至2027年6月17日
9、被担保方系全资子公司,无其他股东方。
10、反担保情况:无
(七)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新澳股份(香港)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
4、担保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不超过人民币5.40亿元
6、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和支付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融资款项或其他应付款项、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债务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服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7、保证期间:担保的每笔“主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主合
同”项下的“被担保债务”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确定期间:2024年4月27日至2028年6月30日
9、被担保方系全资子公司,无其他股东方。
10、反担保情况:无
(八)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新澳纺织(欧洲)有限公司(XINAO TEXTILES (EUROPE) S.R.L.)
3、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4、担保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人民币10,000万元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
6、担保范围:(1)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2)对于保证人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被债权人直接扣收/扣划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a.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b.损害赔偿金;c.违约金;d.复利;e.罚息;f.利息;g.本金/垫款/付款。当债权人已发放的贷款逾期超过九十日时,债权人有权将前述清偿债权的顺序调整为:a.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b.本金/垫款/付款;c.利息;d.复利;e.罚息;f.违约金;g.损害赔偿金。
7、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1)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8、债权确定期间:2026年6月18日至2027年6月17日
9、被担保方系全资子公司,无其他股东方。
10、反担保情况:无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基于子公司业务发展及项目建设需要,有利于子公司业务及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对其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违约风险和财务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内。本次被担保的子公司拥有良好的信用等级,不存在为失信被列执行人情形,具备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公平、对等。上述担保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6年4月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2026年预计担保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担保符合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及建设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融资效率,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09)。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414,550.00万元(均为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102.35%;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382,9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94.53%。公司及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担保余额,为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171,267.3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42.28%。逾期担保累计数量为0.00元。公司无对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之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无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也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