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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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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26-07-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8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6年6月23日,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现将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一)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股本总数7,754,967,37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0.40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 310,198,694.80元,占2025年度母公司实现可供分配利润195.18%,占2025年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31.72%,占合并报表归母净利润31.16%。本次不实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若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享有分配权利的股本总数发生变化,将按照现金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享有分配权利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调整每股现金分红。

(二)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四)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一)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内容

公司本次实施的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股本总数7,754,967,37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40元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36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8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4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情况

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股份回购方案,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未持有公司股票。

三、分红派息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26年7月9日

(二)除权除息日:2026年7月10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6年7月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一)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6年7月1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二)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6年6月30日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7月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鉴于公司正在实施《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25年激励计划》”),根据《2025年激励计划》约定,结合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5年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由4.22元/股调整为4.18元/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应由2.53元/股调整为2.49元/股,后续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有关咨询办法

(一)咨询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群明湖南路6号院3号楼五层

(二)咨询电话:010-88293727

(三)传真号码:010-88292055

八、备查文件

(一)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九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