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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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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6月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6-07-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19 证券简称:中曼石油 公告编号:2026-035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6月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曼石油”)本次为舟山中曼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申请5,000万元人民币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四川中曼、中曼电气分别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盛支行申请12,000万元人民币和3,000万元人民币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阿克苏中曼向新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宿县支行申请10,000万元人民币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至目前,公司为舟山中曼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人民币;为四川中曼提供的担保余额为9,000万元人民币;为中曼电气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为阿克苏中曼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19,539.33万元人民币。(均不含本次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已分别于2026年4月13日和2026年5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7)。

本次担保金额在预计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三)担保额度调剂情况

为满足下属孙/子公司业务发展和实际经营需要,在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根据《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的相关授权,公司为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孙/子公司调剂部分担保额度,将中曼石油工程技术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未使用的2,000万元担保额度调剂给四川中曼使用,具体调剂情况如下: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名称: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

3、债务人名称:舟山中曼昆仑能源有限公司

4、主债权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公司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盛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名称: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名称: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盛支行

3、债务人名称:四川中曼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四川中曼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4、主债权金额:四川中曼12,000万元人民币、中曼电气3,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和利息(含正常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及相关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和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案件调查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鉴定费、勘验费、测绘费、翻译费、滞纳金、保管费、提存费、其他申请费等)。

(三)公司与新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宿县支行签署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名称: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名称:新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宿县支行

3、债务人名称:阿克苏中曼油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

4、主债权金额:10,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根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贷款人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7、保证范围:贷款合同项下全部主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支出或应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送达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舟山中曼和阿克苏中曼、全资孙公司四川中曼和中曼电气向银行申请贷款业务提供担保支持,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次被担保方舟山中曼和阿克苏中曼为全资子公司,四川中曼和中曼电气是全资孙公司,且公司对上述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具有充分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有助于公司各业务板块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需求。各担保对象生产经营情况稳定,担保风险可控,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279,672.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本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4.77%;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021,672.00万元(包含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占本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36.62%。担保对象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孙公司。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