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725 证券简称:天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6-029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2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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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5月11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扣除公司已回购股份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20元(含税)。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如在本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304,857,680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3,650,320股后的股份数为301,207,36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6,144,883.2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其他形式的分配方案,公司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0。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01,207,360×0.12)÷304,857,680≈0.12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2)÷(1+0)=(前收盘价格-0.12)元/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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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自行发放对象所持股份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吴启超、沈耀亮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待上述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率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元。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天安新材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电话:0757-82560399
特此公告。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4日
证券代码:603725 证券简称:天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6-030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6年7月1日、7月2日、7月3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书面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 公司主营业务及商业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6年7月1日、7月2日、7月3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公司针对上述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事项进行了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书面核实,现根据有关自查及问询回复等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日常经营情况
经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市场环境、行业政策没有发生重大调整,生产成本和销售等情况没有出现大幅波动,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重大事项情况。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书面发函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上市公司收购、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经自查,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亦未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公司核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交易于2026年7月1日、7月2日、7月3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市场风险。
(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特此公告。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