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6-044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394号),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10,103,092股,每股发行价格为97.00元(人民币,下同),募集资金总额为979,999,924.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5,266,880.6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74,733,043.36元。
上述募集资金总额为979,999,924.00元,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4,999,599.64元(含增值税)后,剩余募集资金975,000,324.36元已于2026年6月8日汇入公司银行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年6月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3-29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6年3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奥比中光(广东顺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奥比”)已根据相关规定签署相应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督。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6年6月8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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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容桂支行营业部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科创支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顺德奥比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及公司(甲方1)、全资子公司顺德奥比(甲方2)、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其主要内容无实质性差异。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机器人AI视觉与空间感知技术研发平台项目或/及AI视觉传感器与智能硬件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思翀、彭昭朕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10日/3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若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