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78 证券简称:万德斯 公告编号:2026-025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约5,585.34万元及相应利息等(具体详见“诉讼请求部分”)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已经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起诉,公司预计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诉讼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近日,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6)内 0627 民初 5543 号〕等相关诉讼材料。因公司与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有限公司发生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截至本公告日,该案法院已经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 告: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63774904W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乾德路57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
被 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67693791XL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哈日木呼尔村
法定代表人:李常伟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41,141,712.77元及利息(利息以41,141,712.77元为基数,自工程交付之日2026年2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767,978.64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要求所产生的增加费用合计4,211,735.53元及利息(利息以4,211,735.53元为基数,自2026年2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39,309.53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0,000元、安全保证金500,000元,合计10,5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10,500,00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原告列举的事实与理由
1、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2024年4月12日,原告与联合体成员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单位)同被告签订《马泰壕煤矿矿井水深度处理及综合利用工程总承包合同》(下称《主合同》),约定由原告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承建“马泰壕煤矿矿井水深度处理及综合利用工程”。合同总价款235,000,000.00元,为固定总价合同,但经发包人同意的增减款项可予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涉案工程已经过四方联合验收并签字盖章确认《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并于2026年2月9日将全部车间钥匙移交被告,完成交付。
2、被告拖欠合同范围内工程款41,141,712.77元
根据《主合同》专用条款:“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拨付工程款至90%”。案涉工程已竣工交付,被告应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即211,500,000.00元。然而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160,305,881.23元,仍有51,194,118.77元未付(不含10%质量保证金)。原告在施工期间通过工程借款及农民工工资代付形式向被告借款10,052,406.00元,原告同意以工程款折抵。折抵后被告尚欠41,141,712.77元。
关于逾期利息:《主合同》通用条款约定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LPR两倍支付违约金。自2026年2月9日交付起算,被告逾期已远超56天,原告主张按2倍LPR计息于约有据。
3、被告应支付合同外三项变更增项费用4,211,735.53元
包括屋面载荷增加费用2,093,603.04元、冬季施工费用1,173,388.00元、四项签证增项费用944,744.49元。
4、被告应返还履约保证金及安全保证金1,050万元
原告已依约以现金电汇方式支付履约保证金500万元、由中国农业银行南京江宁支行开具500万元履约保函(被告已于2026年5月28日向银行提款500万元)、支付安全保证金50万元,合计1,05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保证金应于“EPC工程168h性能验收合格”后返还。现各车间168h性能测试均已完成,返还条件已成就。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涉及诉讼,主要系公司与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有限公司发生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致,公司已经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起诉,公司预计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诉讼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4日
证券代码:688178 证券简称:万德斯 公告编号:2026-024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3,596.81万元及利息211.13万元(利息自损失实际产生之日计算至四被告实际赔偿原告损失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到起诉之日2026年6月1日)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已经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起诉,公司预计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诉讼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近日,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6)内 0627 民初 5545 号〕等相关诉讼材料。因公司与本案被告发生侵权纠纷,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截至本公告日,该案法院已经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 告: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63774904W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乾德路57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
被告一:中煤科工集团杭州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1021186C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拱秀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付元
被告二:河南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563077
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南五路16号5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马军亮
被告三: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煤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67693791XL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哈日木呼尔村
法定代表人:李常伟
被告四:鄂尔多斯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图审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MA0QXBYU2B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滨河街道中国石油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刘斌
被告五:江苏福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曼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20AQX49F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宁六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刘月娥
被告六:付*亮
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98********
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盘新路****
被告七:薛*前
性别:女
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96********
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丹青路****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连带赔偿原告因马泰壕煤矿矿井水深度处理及综合利用工程建设项目而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596.81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损失实际产生之日计算至四被告实际赔偿原告损失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到起诉之日(2026年6月1日)为211.13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五福曼公司在上述整体损失中,就其所施工的“预处理一车间、二车间”所生损失3,333.23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损失产生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因被告五违法实质性减资,请求判令被告六、被告七在原承诺认缴出资范围(5000万元)内对被告五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依法判令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可能的司法鉴定费用。
(三)原告列举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马泰壕煤矿矿井深度处理及综合利用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的总包单位,被告一设计院为涉案项目的设计单位,被告二监理公司为涉案项目的监理单位,被告三永煤公司为涉案项目的建设单位,被告四图审公司为涉案项目的施工图审图单位。被告五福曼公司为涉案项目“预处理综合车间(一车间、二车间)”的钢结构分包单位,被告六、被告七为被告五的股东(其中被告六占股99%,被告七占股1%)。
因被告一设计院出具的设计文件存在严重错误,导致涉案项目预处理综合车间低跨区域(简称“一车间”)在2023年10月19日发生较大坍塌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作为总包单位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来配合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原告因事故垫付了款项(总体金额远超过起诉所主张的暂定损失)。现涉案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据经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及专业机构作出的《检测鉴定报告》,系因被告一设计院提供设计文件存在严重错误,被告四图审公司未能审查发现设计文件存在严重错误,而被告三永煤公司将未经审查批准设计图提供给总包单位施工作业。次要原因是被告五福曼公司实际施工不到位,同时被告二监理公司未严格履行施工图设计审核、施工质量等监理职责。根据《民法典》等规定,以上五被告对于事故发生均存在过错,应当共同赔偿原告因事故而遭受的损失。
经核算,原告因事故遭受的损失已经高达3,807.94万元。该损失中不包括后续其他分包商向原告索赔的损失及其他或有损失,后续待该部分损失金额确定后,原告将根据情况在本案中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另案起诉被告。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涉及诉讼,公司已经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起诉,公司预计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诉讼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