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北交易所同步修订再融资规则 增加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储架发行制度
沪深北交易所同步修订再融资规则
增加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储架发行制度
◎记者 张雪 何昕怡 时娜
为优化再融资一揽子举措,着力提升市场功能,支持上市公司用好再融资相关机制,沪深北三大证券交易所7月3日分别就新修订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沪深交易所还就新修订的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均为2026年7月17日。
此次沪深北交易所修订相关规则主要涉及再融资规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沪深北交易所均明确增加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储架发行制度。沪深交易所要求信息披露工作规范程度较高的上市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可以申请“一次注册,分次发行”。在发行承销安排上,明确出现发行失败情形的,当次发行额度不得再发行,有尚未启动发行额度的,可实施后续发行。首次发行应在注册批复之日起1年内实施,未在1年内实施首次发行的,后续不得发行。各次发行程序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北交所明确了分期发行中“信息披露工作规范程度较高”的具体要求,保荐机构应当就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在优化简易程序授权机制方面,沪深交易所均将简易程序再融资由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授权调整为上市公司股东会授权,增加临时股东会授权机制,提高简易程序灵活性。北交所修改简易程序发行的竞价程序,结合简易程序项目实践,理顺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董事会的时间;修改简易程序负面清单,将针对中介机构的负面清单情形由纪律处分改为公开谴责及以上纪律处分。
沪深北交易所还优化了不得适用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明确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保荐人或者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及以上纪律处分,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此外,沪深交易所完善锁价定增制度,对于董事会提前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要求该部分发行对象提前明确拟认购的资金上限和下限、认购数量及发行价格确定原则。
北交所的修订突出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明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和应当履行的程序;明确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并要求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相关事项进行核查;优化财报有效期具体安排,在审核注册过程中,发行人公告新的年报、半年报的,可援引相应公告内容,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更新后的全套申报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