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6-053
转债代码:113652 转债简称:伟22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2025年度业绩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公司决定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共15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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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一)2026年5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15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对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调整。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12日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30)。
(二)2026年5月12日,公司披露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32),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自公告之日起45天内,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此议案提出的异议,也未收到任何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1、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第二条“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或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鉴于本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2、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的相关规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的考核目标为“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7.5%。”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或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5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信会计师报字〔2026〕第ZF10402号),公司2025年度业绩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公司决定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共15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158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3,700,8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毕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终止。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2292806),并向中登上海分公司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上述限制性股票将于2026年7月8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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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为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股本相关情况,本次回购注销全部完成后,公司最终股本变动数据以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安排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