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弘亚数控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弘亚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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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弘亚数控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弘亚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弘亚转债”到期日:2026年7月11日(星期六)
2、“弘亚转债”兑付登记日:2026年7月10日
3、“弘亚转债”到期兑付金额:115元/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
4、“弘亚转债”最后交易日:2026年7月7日
5、“弘亚转债”停止交易日:2026年7月8日
6、“弘亚转债”最后转股日:2026年7月10日
7、“弘亚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2026年7月13日
8、“弘亚转债”摘牌日:2026年7月13日
9、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2026年7月8日至2026年7月10日),“弘亚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弘亚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目前转股价格为16.40元/股。
10、截至2026年7月10日收市后仍未转股的“弘亚转债”将到期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弘亚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特此提醒“弘亚转债”持有人注意在转股期内转股。
一、可转债发行及上市的基本情况
1、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428号”文核准,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公开发行了6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人民币60,000万元,期限5年。
2、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2021]776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6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1年8月10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弘亚转债”,债券代码“127041”。
3、可转债转股期限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和《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弘亚转债”自2022年1月17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2年1月17日至2026年7月11日。
二、“弘亚转债”到期赎回及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5%(含最后一期利息2.5%)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弘亚转债”到期合计兑付115元人民币/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
三、“弘亚转债”停止交易相关事项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可转债转股期结束的20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3次提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可转债将在转股期结束前的3个交易日停止交易或者转让的事项。“弘亚转债”到期日为2026年7月11日(星期六),根据上述规定,最后一个交易日为2026年7月7日,最后一个交易日可转债简称为“Z亚转债”。“弘亚转债”将于2026年7月8日开始停止交易。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2026年7月8日至2026年7月10日),“弘亚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弘亚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目前转股价格为16.40元/股。
四、“弘亚转债”到期日及兑付登记日
“弘亚转债”到期日为2026年7月11日,兑付登记日为2026年7月10日,到期兑付对象为截至2026年7月1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弘亚转债”持有人。
五、“弘亚转债”到期兑付金额
“弘亚转债”到期兑付金额为115元/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为2026年7月13日。
六、“弘亚转债”兑付方法
“弘亚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托管券商划入“弘亚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七、“弘亚转债”摘牌日
“弘亚转债”摘牌日为2026年7月13日。自2026年7月13日起,“弘亚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八、关于“弘亚转债”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弘亚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征税税率为个人收益的20%。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债券面值的115%(含最后一期利息2.5%)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弘亚转债”,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弘亚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15元(税前),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14.50元(税后),最终代扣代缴金额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意见为准,有关情况请咨询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缴付,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将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纳税人可以按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或退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持有“弘亚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弘亚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15元(含税)。
3、对持有“弘亚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弘亚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15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4、对持有“弘亚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税义务。
九、其他事项
投资者对上述内容如有疑问,请查阅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募集说明书》全文或拨打公司证券部电话020-82003900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