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6-074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911号)同意注册,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650,4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1.01元/股,每股面值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27,828,904.00元,扣除总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22,479,817.6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05,349,086.37元。2026年6月8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6]第ZF11051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截至2026年6月5日止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以及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孙公司KFAM CO.,LTD.(以下简称“韩国江丰”)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韩国江丰与开户银行及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6年7月6日,韩国江丰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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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一: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KFAM CO., LTD.
乙方:KB Kookmin Bank Apgujeong Branch Branch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976-01-04-321359”,截至2026年06月24日,专户余额为零元。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12,300个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用超高纯金属溅射靶材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中国境内监管规定,甲方二和乙方应共同遵守大韩民国的外汇管理监管规定等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但对乙方的现场调查和书面询问应以不违反大韩民国法律规定和不影响乙方正常业务经营为前提。丙方对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葛俊杰、谢锦宇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根据大韩民国的法律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业务授权书)。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1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二通知以后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收到甲方二的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但未及时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无正当理由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11、本协议中中文内容和韩文内容如有分歧,应以中文内容为准。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