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6-043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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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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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为控股子公司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为3,000.00万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先生为上述借款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陈学敏先生未收取任何保费,公司及子公司也未向其提供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29日、2026年5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岩新能源”)为控股子公司洛阳新星向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18.0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松岩新能源向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5.0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松岩新能源为全资子公司赣州市松辉氟新材料有限公司向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5.0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子公司松岩新能源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15.00亿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4月3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公告》(公告编号:2026-018)。
二、被担保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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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被担保人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不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2、乙方(保证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陈学敏
3、债务人: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最高本金人民币3,0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为:1)甲方(作为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所有债权,包括在2025年7月26日到2027年6月28日的期间(该期间在本合同中简称为“债权确定期间”)内,甲方因与债务人办理各种业务而产生的债权,以及其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包括本合同第1.4条所约定的全部债权(以下或简称“主债权”)。
2)为免疑义,即便主合同的签订日在上述债权确定期间内,但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不限于上述期间内;本合同各方在此确认,对于相关授信及/或业务合同在上述债权确定期间内签署的情形,即便该等业务合同项下任何授信额度项下债务的到期时间(包括但不限于表内业务中贷款债务履行期届满、表外业务中保函、备用信用证或信用证、票据承兑等项下索付债务到期日)超出前述约定期间,乙方在此确认该等债务仍然纳入本合同项下担保范围并由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2)最高债权额:1)最高债权额为债权确定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其中债务最高本金余额为等值(折合)人民币(大写)叁仟万元整;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2)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就前述债务在前款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3)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甲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7、保证期间:(1)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 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为免疑义,若主合同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限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银行承兑类合同的,甲方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担保类协议的,甲方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类协议的,则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3)保证期间,甲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谨此同意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保证人。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洛阳新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拥有其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权。洛阳新星目前生产经营稳定,且不存在逾期债务等较大的偿债风险,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且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12,207.56万元(含本次),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8.57%;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09,807.59万元(含本次),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7.10%。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