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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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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6-07-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39 证券简称:狮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6-033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2026年7月9日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十一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主要调整情况如下:

公司拟与重庆益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益元”)、重庆益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益诚”)签署《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配套资金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本次交易方案中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等事项进行调整;公司拟与王旭龙琦、邓浩瑜、杭州利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利珀投资”)签署《关于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本次交易方案中应收账款补偿以及解锁相关安排等事项进行调整;公司拟与王旭龙琦签署《关于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服务期期限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主要情况如下:

1、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规模与发行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22,000万元,不超过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数量=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每股发行价格,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

如按前述公式计算后所得股份数不为整数时,则对于不足一股的余股按照向下取整的原则处理。

按照本次发行股票价格6.69元/股计算,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数量为32,884,902股,向各交易对方具体发行股份数量如下:

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配套融资的股份发行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交易各方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价格与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数量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配套融资的股份发行日期间,若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的确定进行政策调整,则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关联董事吴家辉、吴靓怡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授权,本议案所涉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处理和决策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等。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具体用途如下:

单位:万元

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关联董事吴家辉、吴靓怡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授权,本议案所涉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处理和决策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3、应收账款补偿

①第一期应收账款收回补偿

截至2027年12月31日,如果目标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账面净额回收率不足85%的,则补偿义务方应当向上市公司进行应收账款收回补偿,具体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2025年末应收账款收回补偿金额=目标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账面净额×85%-截至2027年12月31日目标公司已实际收回前述应收账款净额的金额

②第二期应收账款收回补偿

截至2029年12月31日,如果目标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应收账款截至2027年12月31日的账面净额回收率不足85%的,则补偿义务方应当向上市公司进行应收账款收回补偿,具体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2026年及2027年新增应收账款收回补偿金额=目标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应收账款截至2027年12月31日的账面净额×85%-截至2029年12月31日目标公司已实际收回前述应收账款净额的金额。

如触发上述应收账款收回补偿义务的,则由补偿义务方以现金进行补偿。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关联董事吴家辉、吴靓怡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授权,本议案所涉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处理和决策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4、业绩承诺方股份锁定期

①王旭龙琦和邓浩瑜

王旭龙琦和邓浩瑜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按照如下解锁安排进行解锁,解锁完成的股份在法定限售期届满后方可进行转让:

如按上述公式计算的累计可申请解锁股份数小于或者等于0,则王旭龙琦和邓浩瑜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全部尚未解锁的上市公司股份在当期不得解锁。

②利珀投资

利珀投资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71.5223%按照如下解锁安排进行解锁,解锁完成的股份以及无需按照如下约定锁定的股份(即利珀投资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28.4777%)在法定限售期届满后方可进行转让:

注:利珀投资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71.5223%按照各期累计40%、80%和100%的比例申请解锁,计算得出各期累计可申请最高解锁股份比例分别为28.6089%、57.2178%和71.5223%。

如按上述公式计算的累计可申请解锁股份数小于或者等于0,则利珀投资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全部尚未解锁的上市公司股份在当期不得解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关联董事吴家辉、吴靓怡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授权,本议案所涉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处理和决策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5、王旭龙琦服务期期限

王旭龙琦承诺确保其本人在利珀科技或其下属公司持续任职至业绩承诺期满后满48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关联董事吴家辉、吴靓怡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授权,本议案所涉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处理和决策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的相关规定,本次方案调整不构成方案重大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主要涉及募集配套资金规模的调减、增加应收账款补偿范围、调整解锁相关安排和延长服务期期限等事项,根据上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调减配套募集资金、增加应收账款补偿范围、调整解锁相关安排和延长服务期期限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关联董事吴家辉、吴靓怡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授权,本议案所涉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处理和决策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署〈募集配套资金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为明确公司与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所涉及的权利义务,经与各方沟通协商后,公司拟与重庆益元、重庆益诚签署《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配套资金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本次交易方案中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等事项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关联董事吴家辉、吴靓怡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授权,本议案所涉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处理和决策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署〈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为明确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所涉及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经与各方沟通协商后,公司拟与王旭龙琦、邓浩瑜、利珀投资签署《关于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本次交易方案中应收账款补偿、解锁相关安排等事项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关联董事吴家辉、吴靓怡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授权,本议案所涉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处理和决策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为明确公司与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旭龙琦在本次交易中所涉及的权利义务,经与各方沟通协商后,公司拟与王旭龙琦签署《关于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本次交易方案中对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服务期期限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关联董事吴家辉、吴靓怡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授权,本议案所涉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处理和决策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本次交易有关加期评估报告的议案》

鉴于本次交易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超过一年有效期,为保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期间评估资料的有效性,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聘请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202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加期评估,并出具了《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6】第2027号)。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关联董事吴家辉、吴靓怡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授权,本议案所涉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处理和决策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鉴于交易方案调整以及加期资产评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交易方案调整以及加期资产评估等对《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部分内容进行补充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关联董事吴家辉、吴靓怡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授权,本议案所涉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处理和决策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1日

证券代码:600539 证券简称:狮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6-036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的审核问询函回复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旭龙琦、邓浩瑜等14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4399%股份,并向重庆益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益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025年9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就本次交易出具了《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并购重组)〔2025〕77号)。2025年11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豁免版)》及其他相关文件。2026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豁免版)》及其他相关文件。

根据上交所的进一步审核意见,公司会同各中介机构就相关问题进行了逐项核实、落实和回复,对问询函回复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并于2026年7月11日披露了《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豁免版)》及其他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文件。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交易方案尚需获得相应批准、审核通过和同意注册,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本次交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如需)。上述批准、审核通过和同意注册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以及最终取得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1日

证券代码:600539 证券简称:狮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6-035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审核问询函

回复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旭龙琦、邓浩瑜等14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4399%股份,并向重庆益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益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025年9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交易出具了《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并购重组)〔2025〕7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会同本次交易的相关中介机构对《问询函》逐项予以落实,并分别于2025年11月15日、2026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豁免版)》及其修订稿(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回复”)、《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鉴于本次交易申请材料中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为2025年5月31日,评估报告有效期于2026年5月30日到期,2026年5月31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本次交易中止审核。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已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将申请文件评估数据更新至2025年12月31日,并对审核问询函回复、重组报告书等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的修订、补充和完善。

一、重组报告书修订情况

公司根据以202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加期评估情况,对前次申请文件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和修订。相较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披露的重组报告书(修订稿),本次更新的重组报告书(修订稿)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告中的简称或释义均与重组报告书(修订稿)中“释义”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除上述补充和修订之外,公司对重组报告书全文进行了梳理和自查,完善了少许表述与格式,对本次交易方案不构成影响。

二、审核问询函回复修订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进一步审核意见及评估数据更新等相关要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审核问询函回复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等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1日

证券代码:600539 证券简称:狮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6-034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利珀科技”)97.4399%股份并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一、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具体内容

上市公司于2026年7月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上市公司与重庆益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益元”)、重庆益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益诚”)签署了《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配套资金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本次交易方案中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等事项进行调整;上市公司与王旭龙琦、邓浩瑜、杭州利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利珀投资”)签署了《关于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本次交易方案中应收账款补偿以及解锁相关安排等事项进行调整;上市公司与王旭龙琦签署了《关于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服务期期限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主要情况如下:

1、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等事项的调整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22,000万元,不超过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数量=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每股发行价格,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

如按前述公式计算后所得股份数不为整数时,则对于不足一股的余股按照向下取整的原则处理。

按照本次发行股票价格6.69元/股计算,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数量为32,884,902股,向各交易对方具体发行股份数量如下:

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配套融资的股份发行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交易各方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价格与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数量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配套融资的股份发行日期间,若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的确定进行政策调整,则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等。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具体用途如下:

单位:万元

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2、应收账款补偿等事项的调整

根据2025年8月6日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本次交易针对标的公司2025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期后收回情况设置了补偿方案。为进一步保护上市公司利益,经交易各方协商,增加对标的公司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期后收回情况设置补偿方案,调整后的应收账款补偿方案具体如下:

(1)第一期应收账款收回补偿

截至2027年12月31日,如果目标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账面净额回收率不足85%的,则补偿义务方应当向上市公司进行应收账款收回补偿,具体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收账款收回补偿金额=目标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账面净额×85%-截至2027年12月31日目标公司已实际收回前述应收账款净额的金额

(2)第二期应收账款收回补偿

截至2029年12月31日,如果目标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应收账款截至2027年12月31日的账面净额回收率不足85%的,则补偿义务方应当向上市公司进行应收账款收回补偿,具体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收账款收回补偿金额=目标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应收账款截至2027年12月31日的账面净额×85%-截至2029年12月31日目标公司已实际收回前述应收账款净额的金额。

如触发上述应收账款收回补偿义务的,则由补偿义务方以现金进行补偿。

3、业绩承诺方股份锁定期等事项的调整

根据2025年8月6日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本次交易针对业绩承诺方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设置了分期解锁安排。为进一步保护上市公司利益,经交易各方协商,对解锁相关安排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解锁方案具体如下:

(1)王旭龙琦和邓浩瑜

王旭龙琦和邓浩瑜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按照如下解锁安排进行解锁,解锁完成的股份在法定限售期届满后方可进行转让:

如按上述公式计算的累计可申请解锁股份数小于或者等于0,则王旭龙琦和邓浩瑜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全部尚未解锁的上市公司股份在当期不得解锁。

(2)利珀投资

利珀投资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71.5223%按照如下解锁安排进行解锁,解锁完成的股份以及无需按照如下约定锁定的股份(即利珀投资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28.4777%)在法定限售期届满后方可进行转让:

注:利珀投资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71.5223%按照各期累计40%、80%和100%的比例申请解锁,计算得出各期累计可申请最高解锁股份比例分别为28.6089%、57.2178%和71.5223%。

如按上述公式计算的累计可申请解锁股份数小于或者等于0,则利珀投资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全部尚未解锁的上市公司股份在当期不得解锁。

4、服务期期限等事项的调整

王旭龙琦承诺确保其本人在利珀科技或其下属公司持续任职至业绩承诺期满后满48个月。

二、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的相关规定,本次方案调整不构成方案重大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方案调整主要涉及募集配套资金规模的调减、增加应收账款补偿范围、调整解锁相关安排和延长服务期期限等事项,根据上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调减配套募集资金、增加应收账款补偿范围、调整解锁相关安排和延长服务期期限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三、本次重组方案调整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6年7月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了调整。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上市公司本次调整交易方案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相关审批程序。

特此公告。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