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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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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实际控制人暨董事被刑事立案的公告

2026-07-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30 证券简称:*ST高科 公告编号:2026-056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实际控制人暨董事被刑事立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安局签发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暨董事长曹龙先生及实际控制人之一暨董事贺怡帆女士个人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挪用资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局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现已对该案立案侦查。

公司已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以及成熟高效的经营管理体系。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秩序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600730 证券简称:*ST高科 公告编号:2026-057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民事裁定所处的阶段:公司已提交复议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 涉案的金额:不涉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国高科”)于近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6)鄂0107民初639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民事裁定书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长河(湖北)科技创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红卫路街道临江大道858号青山数谷4、5、16-22层办公室18层9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北长河芯展科技有限公司(委派代表:何怡帆)。

被申请人:东阳世芯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画水镇东阳新能源产业园4号楼三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平。

被申请人:珠海长世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汇通三路108号23楼B区2309-2。

法定代表人:商小路。

被申请人: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龙泰路1-118号。

法定代表人:曹龙。

二、民事裁定书的具体内容

原告长河(湖北)科技创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王平、商小路、袁海月、杨薇薇、孙维佳,第三人东阳世芯半导体有限公司、上海世禹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芯玑(东阳)半导体有限公司、珠海长世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河(湖北)科技创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诉讼行为保全,请求:一、在本案判决生效前,东阳世芯半导体有限公司不得以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或直接盖章形式就公司名称变更、住所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章程修改、股权转让、公司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担保事项作出新的决议;二、在本案判决生效前,珠海长世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得以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或直接盖章形式就董事任免、董事长罢免或选举、增减董事会人数、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章程修改、股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担保事项作出新的决议;三、在本案判决生效前,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以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或直接盖章形式就董事任免、董事长罢免或选举、增减董事会人数、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作出新的决议,且不得就以上事项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为此,申请人长河(湖北)科技创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提供了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河(湖北)科技创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在本案判决生效前,被申请人东阳世芯半导体有限公司不得以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或直接盖章形式就公司名称变更、住所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章程修改、股权转让、公司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担保事项作出新的决议;

二、在本案判决生效前,被申请人珠海长世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得以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或直接盖章形式就董事任免、董事长罢免或选举、增减董事会人数、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章程修改、股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担保事项作出新的决议;

三、在本案判决生效前,被申请人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以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或直接盖章形式就董事任免、董事长罢免或选举、增减董事会人数、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作出新的决议,且不得就以上事项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复议的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中国高科作为独立上市公众公司,其法人人格独立、治理独立受法律明确保护, 《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均规定了董事、股东合法召开董事会、股东会的权利。公司恳请法院依法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26)鄂0107民初6395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行为保全措施。

四、本次公告的民事裁定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民事裁定系公司会议决议效力的纠纷,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采取包括聘请专业律师在内的措施进行复议,对上述裁定及诉讼进行复议和应诉,积极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