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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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投项目结项
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2026-07-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10 证券简称:神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6-067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投项目结项

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名称:_3万吨/年1,6己二醇项目;尼龙化工产业配套氢氨项目;上市公司偿还债务_____

● 本次节余金额为_7,422.10___万元,下一步使用安排是_永久补充流动资金__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二、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及募集资金节余情况

(一)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的主要原因

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启动及款项支付早于募集资金到账,项目前期建设支出由公司自有资金垫付,未动用募集资金;项目建设中部分设备、工程款项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受募集资金专户监管规则限制,对应款项亦以自有资金支付,未纳入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另外,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优化施工方案、严控采购与工程成本、精细化费用管控等举措,有效降低项目整体投资支出,项目实际投资额较备案概算显著下降,同时,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也产生了存款利息收入,多重因素共同形成本次募集资金结余。

(二)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鉴于本次募投项目均可结项,为合理配置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将该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转入公司一般银行账户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上述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实施完成后,募投项目未支付的尾款将全部由自有资金支付。

节余募集资金转出后上述对应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公司将办理销户手续,公司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将随之相应终止。

三、适用的审议程序及保荐人意见

(一)相关审议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超过5%,低于10%时,上市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本次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为7.58%,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2026年7月16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七次会议和第十二届董事会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上述募投项目全部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全部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

(二)保荐人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合理优化配置资源,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和长期发展战略。保荐人对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7日

证券代码:600810 证券简称:神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6-065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届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7月9日以书面、微信或短信的方式发出通知,于2026年7月16日在公司东配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8人, 公司董事长李本斌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本次会议,委托董事王贺甫先生代为表决,会议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总经理王兵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26-066)。

2026 年 7 月 16 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 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项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26-067)。

2026 年 7 月 16 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 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项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6日

证券代码:600810 证券简称:神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6-066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临时补流募集资金金额:65,000.00 万元

● 补流期限:自2026年7月16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起不超过12个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原拟投入以下项目,并不超过以下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额:

单位:万元

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的议案》,同意终止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年产24万吨双酚A项目(二期)”。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神马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5年5月20日召开了“神马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投入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已终止的“年产24万吨双酚A项目(二期)”剩余募集资金中的32,800.00万元实施控股子公司河南神马普利材料有限公司20万吨尼龙6切片项目、使用剩余募集资金中的27,300.00万元实施全资子公司河南神马艾迪安化工有限公司5万吨/年己二腈项目,其余募集资金仍继续存放于原募投项目相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做好募集资金管理。

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额213,172.7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注:当前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已扣减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的金额,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包括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的金额。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包含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以及利息金额。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使用计划及项目的建设进度,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5,0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并且公司将随时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分批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2026年7月16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七次会议和第十二届董事会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经核查,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上述事项审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上述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7日

证券代码:600810 证券简称:神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4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暨注销部分库存股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16日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回购库存股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7 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神马股份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6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一一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未用于股权激励的 2,954,130 股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根据《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公司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相应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736,000股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3,736,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完毕后,将同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2,954,130 股库存股份一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该部分股票的注销,全部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减少6,690,130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减少6,690,130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暨注销部分库存股事项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寄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所需材料为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复印件。

如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

如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人可采取现场、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申报,债权申报联系方式如下:

2、申报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建设路63号

3、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4、联系电话:0375-3921231

5、邮编:467000

6、电子邮箱:shenmagufen600810@126.com

特别提示:以邮寄方式申报的债权人,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请在邮件封面注明“申报债权”字样;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债权人,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7日

证券代码:600810 证券简称:神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6-063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7月16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东配楼二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本斌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本次会议,会议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总经理王兵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8人,公司董事长李本斌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本次会议。

2、董事会秘书安鲁嘉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本次会议,副总经理郭选政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注销部分回购库存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神马(宁东)帘子布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中平神马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会第 1、2 项议案涉及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迎春 李聚森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