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8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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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说明采购和所属项目建设进度、产能等是否匹配,采购是否真实,相应资金是否存在变相流入关联方或利益相关方的情形
本项目采购品类、采购时点、采购规模、付款节奏均与项目立项、施工、设备到货、在建状态、设计产能一一对应,采购与项目建设进度、产能需求匹配。
本项目全部采购合同真实有效,交付或验收资料齐全,发票开具合规,资金支付有据可依,全部采购业务真实,具备完整业务、物流、票据、资金凭证支撑。
本项目采购资金严格按照合同及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支付,资金流向清晰、闭环可查,不存在资金变相流入关联方或利益相关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年审会计师意见:
经核查,近三年长期资产购建主要围绕煤炭主业安全、采掘接续刚需,设备、工程采购与项目进度、核定产能匹配;投资随流动性压力逐年压缩非刚性开支,投资决策审慎;关联采购均履行审议、定价审批流程,不存在违规向关联方输送资金情形;三个项目预算、进度波动主要源于深部开采规划调整、会计归集口径变更、成本串账等客观原因,项目不存在实质性推进障碍;三大项目供应商交易合同、物流、发票、资金流水完整闭环,采购真实;采购规模与项目建设需求匹配,项目资金流向清晰,不存在变相向关联方、利益相关方转移资金情形。
四、关于其他应收款。年报显示,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2.33亿元,同比增长322.77%。其中,丹辰供应链管理(海南)有限公司期末应收款0.79亿元(账龄1-2年),注册资本仅100万元;北京同利四方商贸有限公司期末应收款0.32亿元(账龄1年以内),注册资本仅200万元;江西省越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期末应收款0.30亿元(账龄1年以内),公司2023年1月成立,成立时间较短,且注册资本实缴为0;内蒙古汇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期末应收款0.29亿元(账龄1年以内),公司注册资本实缴为0且参保人数为0。公司对上述四家主体的坏账计提比例在20%-25%。另外,本报告期末,公司账龄1至2年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0.87亿元,而根据2024年年报,2024年末公司账龄1年以内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仅为0.44亿元,跨期财务数据勾稽矛盾。
请公司:(1)补充披露公司与上述主体往来款形成原因和背景,交易对手方名称和主要股权结构、成立时间、合作年限、交易内容、交易模式、结算方式、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期后回款情况等,并结合交易模式说明期末其他应收款大额增长的合理性,业务模式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是否存在资金流向关联方的情况;(2)结合交易对手方资信情况,说明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的确定依据,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其他潜在利益安排;(3)补充说明公司其他应收款相关数据矛盾的原因,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及执行是否健全、有效。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补充披露公司与上述主体往来款形成原因和背景,交易对手方名称和主要股权结构、成立时间、合作年限、交易内容、交易模式、结算方式、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期后回款情况等,并结合交易模式说明期末其他应收款大额增长的合理性,业务模式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是否存在资金流向关联方的情况;
1、公司与上述主体往来款形成原因和背景
(1)丹辰供应链管理(海南)有限公司
公司分公司豫西煤炭储配中心分别与下游龙岩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龙岩)、福州水物智联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水物)及上游鄂尔多斯市紫金能源有限公司(该主体2025年更名丹辰供应链管理(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能源或丹辰供应链公司)开展煤炭贸易业务。2024年10月,公司累计收取福建龙岩资金6,000.00万元、福州水物资金3,000.00万元,同期向紫金能源支付款项9,000.00万元,实际发货结算时,公司对上下游执行固定加价模式进行款项结算,该贸易业务公司不存在垫资。截至2024年末,该业务往来尚未结清,其中预付紫金能源货款8,634.78万元,对应尚未向福建龙岩、福州水物交付货物金额分别为5,823.51万元、2,811.27万元。2024年末因下游指定矿井发生安全事故停产,紫金能源无法按期履行交货义务,为清理往来款项相关各方签订四方抹账协议对该笔业务对应的往来债权债务予以结清,公司依据该协议对预付账款与合同负债进行账务对冲处理;
2025年4月7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诉讼通知,福建龙岩就未结清往来款项5,823.51万元提起诉讼。2026年1月28日,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公司返还预付货款5,823.51万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5年2月9日起支付违约金至款项结清之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于2026年2月13日依法提起上诉,截至审计报告日,案件二审尚在审理当中;同时与福州水物购销业务截至2025年末已完成开票结算金额733.70万元,剩余往来款项2,077.78万元尚未结清,截至报告日仍未完成最终结算。结合前述司法诉讼进展及补充获取的佐证资料,基于现时已存在的现实义务,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对上述未结清往来款项予以账务调整恢复,同步确认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各7,901.29万元,账务处理符合业务实质及权责发生制核算要求。
(2)北京同利四方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分公司豫西煤炭储配中心与上游北京同利四方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同利四方)、下游江西铜源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铜源)、上饶市上投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饶上投)开展煤炭贸易业务。2025年4月,公司收取江西铜源款项1,893.17万元、收取上饶上投款项1,300.00万元,同期向北京同利四方支付款项3,193.17万元,实际发货结算时,公司对上下游执行固定加价模式进行款项结算,该贸易业务公司不存在垫资。截至2025年12月31日,北京同利四方受上游业务结算受阻影响导致上述货款往来资金款项均未完成结算。
2026年3月27日,公司陆续收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江西铜源、上饶上投分别就涉案业务提起诉讼,诉求公司返还预付货款,并主张违约金、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用等相关损失。截至审计报告日,相关诉讼均已经法院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及作出生效判决。
(3)江西省越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分公司豫西煤炭储配中心与吉安越佳矿产品有限公司(该主体2025年6月更名为江西省越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越佳)、江西铜源开展煤炭贸易业务。2025年3-4月,公司收取江西铜源货款3,024.60万元,同期支付吉安越佳货款3,009.60万元,最终结算公司对上下游执行固定加价模式进行款项结算,该贸易业务公司不存在垫资。截至2025年12月31日,因吉安越佳与上游业务结算受阻导致上述往来款项均未能完成结算。
2026年3月27日,公司收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涉诉材料,江西铜源就该笔购销业务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公司返还预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案件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相关款项。截至审计报告日,该诉讼案件已完成法院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及判决。
(4)内蒙古汇峰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公司分公司豫西煤炭储配中心与四川邦力达悦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邦力达)、伊泰(山西)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伊泰运销)、内蒙古汇峰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汇峰源)开展的煤炭贸易业务。公司2025年2月及3月收到四川邦力达预付煤款及加工费后,公司向伊泰运销采购煤炭,并按照下游客户四川邦力达下达的指令,伊泰运销将部分高热值煤炭转运至内蒙古汇峰源,支付内蒙古汇峰源配煤加工费,委托内蒙古汇峰源实施配煤加工,参配同等价值的低热值煤炭,加工完成后公司对上下游执行固定加价模式进行款项结算,该贸易业务公司不存在垫资。自2025年4月起,内蒙古汇峰源长期未按约定完成煤炭配煤及发运工作,对应未结算煤款金额2,842.08万元;另截至2025年12月31日,应收内蒙古汇峰源未结清配煤加工费104.00万元,两项合计应收内蒙古汇峰源款项余额2,946.08万元。
内蒙古汇峰源于2025年11月10日出具专项承诺函,承诺于2025年12月30日前完成全部剩余煤炭发运、结清全部业务,逾期未履约则全额退还剩余煤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截至2025年12月31日,该单位仍未按期完成煤炭配煤及发运义务。截至审计报告日,公司正协同义马市公安机关开展案件立案前证据固定及核查取证相关工作。
2、交易对手方名称和主要股权结构、成立时间、合作年限、交易内容、交易模式、结算方式、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期后回款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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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合交易模式说明期末其他应收款大额增长的合理性,业务模式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是否存在资金流向关联方的情况。
本期其他应收款增长主要原因为在业务的开展过程中,因交易对手方履约能力变化、市场环境调整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业务受阻,原列报于“预付款项”的采购资金,因已不再具备预付账款“未来获取商品或服务”的资产属性,转而形成可收回性存在不确定性的债权。根据会计准则对资产分类的定义,将其重分类至“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该账务处理能够恰当反映该款项法律性质与经济状态变化;
公司主营业务、煤炭购销核心业务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经全面核查资金流向,本期新增大额其他应收款对应的款项均与非关联客户、供应商相关,不存在资金流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形。
(二)结合交易对手方资信情况,说明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的确定依据,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其他潜在利益安排;
1、丹辰供应链管理(海南)有限公司
公司通过核查业务合同、资金收付凭证、涉诉资料、法院裁判文书及律师访谈记录等相关佐证资料,核实该系列业务合同履约已逾期,未完成标的货物实际交割。考虑丹辰供应链本身资信状况,结合福建龙岩相关案件一审败诉结果及同类纠纷司法裁判口径综合研判,该贸易业务链条存在资金闭环的情形,公司仅作为该笔购销贸易业务链条中的通道方,存在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潜在风险,最终责任认定、分担比例及赔付金额以司法机关生效裁判结果为准。基于审慎性会计核算要求,公司针对应收丹辰供应链款项单独实施单项减值测试,按25%比例单项计提预期信用减值损失,坏账准备计提比较充分,不存在其他潜在利益的安排。
2、北京同利四方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通过核查业务合同、资金收付凭证、诉讼法律文书等原始及佐证资料,核实该批业务合同已发生逾期履约情形,相关货物尚未完成实际交割。考虑北京同利四方本身资信状况,结合同类涉诉案件司法裁判标准及判例口径判断,该贸易业务存在上下游指定的情形,公司作为该笔购销贸易业务链条中的通道方,就该笔购销业务存在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潜在风险,最终责任认定、分担比例及赔付金额以司法机关生效裁判结果为准。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公司针对应收北京同利四方款项单独实施单项减值测试,按20%计提比例单项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坏账准备计提比较充分,不存在其他潜在利益的安排。
3、江西省越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通过核查业务合同、资金收付凭证、诉讼法律文书等原始及佐证资料,核实该批业务合同已发生逾期履约情形,相关货物尚未完成实际交割。考虑吉安越佳本身资信状况,结合同类涉诉案件司法裁判标准及判例口径判断,该贸易业务链条存在资金闭环的情形,公司作为该笔购销贸易业务链条中的通道方,就该笔购销业务存在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潜在风险,最终责任认定、分担比例及赔付金额以司法机关生效裁判结果为准。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公司针对应收吉安越佳款项单独实施单项减值测试,按20%计提比例单项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坏账准备计提比较充分,不存在其他潜在利益的安排。
4、内蒙古汇峰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公司通过核查业务合同、交易凭证、承诺函及站台现场影像资料,核实存放于内蒙古汇峰源站台的煤炭无法清晰界定归属、无法单独辨认,公司未实质取得该部分煤炭所有权及控制权;考虑内蒙古汇峰源本身资信状况,同时相关事项已取得公安机关前期受案登记材料,款项回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结合款项实际风险状况,公司对该笔应收内蒙古汇峰源往来款项单独开展减值评估,按20%比例单项计提预期信用减值损失,坏账准备计提比较充分,不存在其他潜在利益的安排。
针对前述四笔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公司已于2025年6月正式印发《关于加强贸易业务资金管控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针对本次排查发现的内控管理缺陷制定专项整改方案与管控举措。现阶段各项整改措施已落地执行并持续有效落实,从业务源头防范、杜绝同类高风险业务新增发生。目前公司重点推进整改前存量风险业务的清理处置,有序化解历史遗留业务风险。
(三)补充说明公司其他应收款相关数据矛盾的原因,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及执行是否健全、有效;
1、其他应收款相关数据矛盾的原因
其他应收款账龄数据出现矛盾的主要原因系公司分公司豫西煤炭储配中心与丹辰供应链管理(海南)有限公司的购销业务相关往来款项:2024年末公司依据各方签订的抹账协议,对该笔往来款项进行了账务对冲处理,未将其纳入2024年末1年以内其他应收款核算;鉴于公司收到下游福建龙岩起诉事项,公司将涉及相关往来款项需恢复核算。该笔应收款项7,901.09万元实际发生于2024年10月,2025年调整后其账龄归属为1-2年。扣除上述其他应收款恢复核算的特殊调整因素后,2025年末账龄1-2年的其他应收款金额为810万元,该金额与2024年末相关账龄款项的迁徙情况相匹配,符合其他应收款正常账龄迁徙规律。
2、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及执行是否健全、有效
(1)制度设计
①原有内控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对煤炭贸易业务的准入、往来款项动态跟踪、异常事项预警条款未细化,制度覆盖面不足,未能从制度层面规避业务风险;
②事后制度补全与优化:针对暴露的问题,公司2025年6月出台《关于加强贸易业务资金管控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同步制定专项整改方案。新规聚焦贸易业务准入、资金流向、往来账务管理、风险排查等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弥补原有制度漏洞,当前内控制度设计已结合风险点完善。
(2)制度执行
①历史阶段执行存在疏漏,管控有效性不足:业务开展期间,业务审批、往来款项管理、会计账务复核等流程管控不到位,未及时识别潜在风险。
②整改阶段执行落地到位,管控持续有效:公司整改举措均已落地执行,并持续常态化落实。同时公司有序推进存量风险业务清理,逐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在历史遗留问题未解决前公司不再开展新的贸易业务。
年审会计师意见:
经核查,四笔大额其他应收款均源于煤炭贸易业务,因交易对手违约、涉诉,预付账款按准则重分类至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大额增长具备合理性;业务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资金未流向关联方;结合公司购销业务角色、同类债权涉诉案件司法裁判标准及判例口径,单项测算确定20%-25%计提比例,坏账计提充分,不存在未披露的潜在利益安排;其他应收款跨期数据矛盾系前期抹账对冲、后期诉讼恢复账务处理导致;原有贸易内控存在审批、账务复核疏漏,公司已出台专项管控新规、终止新增同类贸易,内控缺陷已完成整改,现有制度设计与执行有效。
特此公告。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