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9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6年7月17日,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二分厂二楼会议室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6年7月14日通过电子邮件、送达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王莺妹女士主持了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经与会董事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与会董事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同意公司按相关规定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29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226,008股。
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关联董事陈丽洁、金逸中、张江山、王丽荣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完全达标以及不再具备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合计307,992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30元/股。
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关联董事陈丽洁、金逸中、张江山、王丽荣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同时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股东会召开时间待定。
《关于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拟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307,992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925,127,636元变更为924,819,644元,股份总数由925,127,636股变更为924,819,644股。
因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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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员办理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以及《公司章程》的变更、备案等具体事宜。最终变更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内容为准。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会召开时间待定。
三、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0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9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226,008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5%。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17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锁事项已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程序
1、2024年6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310,000股,授予人数为321人。
2、2024年6月28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24年6月29日至2024年7月8日,公司在内网OA系统“通知公告”栏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年7月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4、2024年7月15日,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5、2024年7月1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7月16日,授予价格为4.30元/股。鉴于原拟授予的1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激励对象人数由321人调整为305人,限制性股票总数量由12,310,000股调整为11,790,000股。
6、2024年7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4年7月30日。由于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150,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实际授予登记激励对象人数为302人,授予登记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640,000股。
7、2025年7月3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98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454,841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前述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25年8月12日上市流通。
8、2025年7月3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73,159股,回购价格为4.30元/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议案已于2025年8月21日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9、2026年7月1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94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226,008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6年7月1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07,992股,回购价格为4.30元/股。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2024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期为2024年7月29日,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6年7月28日届满。
2、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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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公司将按照《2024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除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身故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应由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即156,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外,其余294名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根据《2024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比例为其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即3,378,000股),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完全达标,本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比例为其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8.65%(即3,226,008股),剩余未达标的151,992股将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除上述内容外,本次实施的解除限售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2024年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综上所述,本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94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226,008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5%,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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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因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计算涉及零碎股,采取不进位原则,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3,226,008股。
2、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完成了新一届董事会的换届选举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上表所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为现任人员。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高管人员在职期间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每年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进行锁定,同时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期除4名不再具备资格的激励对象,应由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外,其余294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等级均为“合格”,满足本次解除限售条件;且公司符合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根据294名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在《2024年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按其对应获授总量的28.65%予以解除限售。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限售期于2026年7月28日届满,公司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1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能完全满足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所涉及的29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51,992股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不再具备解除限售资格的4名激励对象(离职/身故)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56,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共计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07,992股。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程序
1、2024年6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310,000股,授予人数为321人。
2、2024年6月28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24年6月29日至2024年7月8日,公司在内网OA系统“通知公告”栏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年7月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4、2024年7月15日,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5、2024年7月1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7月16日,授予价格为4.30元/股。鉴于原拟授予的1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激励对象人数由321人调整为305人,限制性股票总数量由12,310,000股调整为11,790,000股。
6、2024年7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4年7月30日。由于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150,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实际授予登记激励对象人数为302人,授予登记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640,000股。
7、2025年7月3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98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454,841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前述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25年8月12日上市流通。
8、2025年7月3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73,159股,回购价格为4.30元/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议案已于2025年8月21日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9、2026年7月1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94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226,008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6年7月1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07,992股,回购价格为4.30元/股。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
(一)回购原因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未完全达标
根据《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年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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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公司营业收入。
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与考核期业绩完成度相挂钩,具体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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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计,公司2025年度营业收入为5,213,581,337.69元。因2025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完全满足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根据公司《2024年激励计划》《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拟对294名激励对象所涉及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部分激励对象不再具备解除限售资格
公司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身故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根据《2024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
根据《2024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回购注销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完全达标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51,992股注1限制性股票以及4名不再具备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56,000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共计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07,992股,占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65%,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0.03%。回购价格为4.30元/股,与授予价格一致。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无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
注1:本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比例为其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即3,378,000股),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完全达标,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比例为其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8.65%(即3,226,008股),剩余未达标的151,992股将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三)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1,324,365.60元,全部以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三、本次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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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实际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系公司根据《2024年激励计划》对已不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所用资金较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4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的原因、价格、数量、资金来源等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