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79 证券简称:水井坊 公告编号:2026-022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蒋磊峰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决定自2026年7月17日起辞去其担任的公司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蒋磊峰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根据相关规定,蒋磊峰先生辞职自2026年7月17日起生效。
蒋磊峰先生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运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蒋磊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蒋磊峰先生将按公司相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
本公司对蒋磊峰先生在担任公司领导职务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779 证券简称:水井坊 公告编号:2026-023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届董事会2026年第四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董事John O’Keeffe因工作原因委托出席本次董事会。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1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十一届董事会2026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会议通知于2026年7月16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其中:委托出席董事1人,董事John O’Keeffe因工作原因委托董事Haiying Cheng出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通知、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及出席人数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范祥福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依法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并提名,同意聘任顾力颖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任期同本届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已经对顾力颖女士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要求,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本议案表决情况: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顾力颖女士简历
顾力颖,女,41岁,国籍:中国,会计学学士、国际经济法学士,国际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FAIA,公共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FIPA,财务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FIFA,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中级管理会计师。历任帝亚吉欧中国区营销渠道分析及供应链财务经理、大中华区财务规划与战略总监、大中华区商务财务及企业绩效管理总监、大中华区战略项目财务总监。现任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副首席财务官。
截至公告日,顾力颖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情形。
证券代码:600779 证券简称:水井坊 公告编号:2026-024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17日召开了十一届董事会2026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顾力颖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任期同本届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已经对顾力颖女士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要求,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特此公告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顾力颖女士简历
顾力颖,女,41岁,国籍:中国,会计学学士、国际经济法学士,国际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FAIA,公共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FIPA,财务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FIFA,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中级管理会计师。历任帝亚吉欧中国区营销渠道分析及供应链财务经理、大中华区财务规划与战略总监、大中华区商务财务及企业绩效管理总监、大中华区战略项目财务总监。现任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副首席财务官。
截至公告日,顾力颖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