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权益变动暨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809 证券简称:强一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9
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权益变动暨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明先生解除婚姻关系进行股份分割所致,属于非交易过户,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强一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会对公司经营管理构成重大影响。
● 周明先生已与蒋春兰女士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蒋春兰女士就公司所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行动上与周明先生采取“一致行动”。本次权益变动后,双方将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减持规则要求。
● 本次权益变动尚未完成股份过户登记等相关手续,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明先生通知,获悉周明先生与蒋春兰女士已办理了解除婚姻关系手续,并就股份分割事项作出了相关安排。
上述事项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权益发生变动,但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东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周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7,138,1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95%,作为新沂市知强合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知强合一”)、新沂市众强行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众强行一”)、新沂强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沂强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分别为720,000股、80,000股、200,000股,合计为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7%,综上,周明先生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合计28,138,1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72%。
本次权益变动前,蒋春兰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周明先生作为知强合一、众强行一及新沂强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知强合一、众强行一及新沂强一间接控制公司13,44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37%;此外周明先生还通过与刘明星、徐剑的一致行动关系控制公司股份3,553,7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4%。综上,周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公司的股份数量合计44,131,9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06%。周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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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股份皆为有限售条件的锁定股份。
2、本次权益变动后
根据周明先生与蒋春兰女士签署的离婚协议,周明先生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13,569,078股股份,以及分别通过知强合一、众强行一、新沂强一间接持有的360,000股、40,000股、100,000股股份,合计为14,069,078股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的10.86%,分割至蒋春兰女士名下。
本次权益变动办理完成后,周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3,569,0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7%;周明先生间接持有的股份数量为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9%,周明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4,069,0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86%。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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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公告中的“持股比例”以公告披露日总股本(129,559,300股)为基数,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周明先生办理离婚手续的同时已与蒋春兰女士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故本次权益变动后,周明先生仍将合计控制公司股份44,131,9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06%。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
3、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周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与蒋春兰女士控制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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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表格数据存在尾差系四舍五入计算所致;
注2:本公告中的“持股比例”以公告披露日总股本(129,559,300股)为基数,保留两位小数。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相关承诺的情况
蒋春兰女士与周明先生进行股份分割后,双方将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5号》”)等相关减持规则要求。周明先生在公司上市时所作出的与减持有关的承诺,对蒋春兰女士同样具有约束力。此外,周明先生与蒋春兰女士本次新增部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周明先生在公司上市时的承诺
周明先生在公司上市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作出的与减持有关的承诺,对蒋春兰女士同样具有约束力,蒋春兰女士应严格遵守该等承诺。
周明先生具体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3)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应继续遵守前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前述‘届时所持股份’分别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公司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5)对于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
(6)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7)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8)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相关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针对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的新增承诺
周明先生作出承诺如下:离婚后,本人与蒋春兰女士应当合并计算判断大股东身份,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监管指引第15号》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本人及蒋春兰女士应当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监管指引第15号》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的规定。本人及蒋春兰女士在本人就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监管指引第15号》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同时,蒋春兰女士作出承诺如下:
(1)离婚后,本人与周明先生应当合并计算判断大股东身份,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监管指引第15号》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本人及周明先生应当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监管指引第15号》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的规定。本人及周明先生在周明先生就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监管指引第15号》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2)“如女方减持所持有的强一股份的股份的,在解禁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减持总数额不得超过500万股(以本协议约定的女方直接和间接持有的14,069,078股为计算基数,如因强一股份配股、送股、转增股等原因致使女方持有的股份超过14,069,078股的,则女方可同比例增加可减持的数量),同时,女方承诺上述五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本协议约定的减持限制、额度安排,仅为双方民事约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部公开业务规则、科创板自律监管指引以及其他监管要求等,与本协议减持约定存在不一致、更严格、额外限制的,女方无条件优先、全面遵从全部监管要求,本离婚协议任何约定均不构成对抗、豁免监管要求的依据,本次股份分割不构成规避任何监管约束的安排。”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蒋春兰女士均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事项的决策。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周明先生均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直接持股、间接持股及一致行动安排控制公司最多数量的股份,可实际支配的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变化,不影响公司的有序运作,不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战略决策形成重大影响。
四、《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保证公司控股权稳定性,周明先生(以下简称“甲方”)和蒋春兰女士(以下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建立一致行动关系,达成《一致行动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一致行动安排
1、甲乙双方确认,在强一股份的重大事项上,乙方作为甲方的一致行动人,乙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同意:始终尊重和维持甲方在强一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在公司所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行动上按照甲方的要求和安排与甲方保持一致,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重大决策会议的提名、提案、表决等事项上,均与甲方的意见保持一致。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包括乙方授权代理人)在涉及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相关的提名权、提案权、表决权事项时均与甲方(包括甲方授权代理人)保持一致行动。
3、乙方不得以委托或信托的方式将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包括乙方控制的公司董事在董事会的投票权)委托给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也不得通过弃权的方式规避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的义务。
4、乙方确认在其持有新沂强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沂市众强行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沂市知强合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期间,合伙企业合伙人会议、份额转让、增资、质押、收益分配、对外投资等全部决议事项,乙方均以甲方意见为准、与甲方保持一致;乙方转让全部/部分合伙企业份额的,份额受让方须完整承接本协议项下的一致行动义务,并与甲方另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签署与本协议内容相同、相似、相矛盾的协议,不得单独或与第三方共同谋求对公司的控制地位,也不得作出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其他行为。
6、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或者撤销本协议项下所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本协议所述各项与一致行动关系相关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双方另行作出书面协议予以修改或取得对方的豁免或放弃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或者未能完全履行该等安排,均构成违约,并将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7、双方对公司持股比例的变化,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和约定内容的履行,除非一方已不再是公司股东,则其他方应按本协议内容重新签署协议。
(二)一致行动期限
该《一致行动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解除或终止或撤销本协议。
五、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不涉及其他事项的安排,属于非交易过户,不触及要约收购。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没有实质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的签订有利于实现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公司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本次股份变动尚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非交易过户相关手续以及办理持股平台知强合一、众强行一及新沂强一的审批机关变更登记手续,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8日
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强一股份
股票代码:688809
信息披露义务人:蒋春兰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股份变动性质:本次权益变动为蒋春兰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明先生解除婚姻关系进行股份分割所致,蒋春兰女士持股数量增加
签署日期:2026年7月1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其他附加生效条件。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不存在。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蒋春兰女士与周明先生婚姻关系解除,根据达成的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约定而进行财产分割。
二、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的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的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继续增加或减少其拥有公司股份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周明先生与信息披露义务人蒋春兰女士已办理了解除婚姻关系手续,根据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周明先生拟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13,569,078股股份,以及分别通过知强合一、众强行一、新沂强一间接持有的360,000股、40,000股、100,000股股份,合计为14,069,078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86%),分割至蒋春兰女士名下。
为确保控制权地位,保障上市公司的有序运作,周明先生和蒋春兰女士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蒋春兰女士同意后续在公司股东会中与周明先生采取“一致行动”,对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和行动上按照周明先生的要求和安排与周明先生保持一致,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重大决策会议的提名、提案、表决等事项上,均与周明先生的意见保持一致。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蒋春兰女士均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事项的决策。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蒋春兰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本次权益变动后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持股平台的审批机关变更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办理完成后,蒋春兰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3,569,0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7%,通过知强合一、众强行一、新沂强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60,000股、40,000股、100,000股,合计为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9%。综上,蒋春兰女士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合计14,069,0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8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为有限售条件的锁定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蒋春兰女士与周明先生将共同遵守并继续履行周明先生在《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股份锁定、减持等相关承诺。
除上述限售情况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争议、司法冻结或者质押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情况
无。
第五节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蒋春兰女士与周明先生婚姻关系解除,根据达成的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约定而进行财产分割,属于非交易变动,不涉及资金往来。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将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均保持独立。为了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保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性,不利用股东身份谋取不当利益。
上述承诺于本人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如因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为了避免将来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相同、相似或相近的、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本人不新设或收购从事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相同、相似或相近的经营主体,或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上述承诺于本人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如因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为了减少和规范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本人将尽可能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遵循等价、有偿、公平交易的原则,确保相关关联交易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各项制度的要求履行合法审批程序并订立相关协议或合同,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述承诺于本人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如因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节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与周明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信息披露以及遵守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后续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没有对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与周明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信息披露以及遵守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拟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详细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确定的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详细计划。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过任何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除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协议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已签署或正在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自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十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是否已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不适用。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一致行动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蒋春兰 (签字):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6年7月17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蒋春兰 (签字):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6年7月17日
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强一股份
股票代码:688809
信息披露义务人:周明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股份变动性质:本次权益变动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明先生与蒋春兰女士解除婚姻关系进行股份分割所致,周明持股数量减少,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不变,合计控制的股份数量不变
签署日期:2026年7月1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其他附加生效条件。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周明先生与蒋春兰女士婚姻关系解除,根据达成的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约定而进行财产分割。
二、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的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的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继续增加或减少其拥有公司股份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周明先生与蒋春兰女士已办理了解除婚姻关系手续,根据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周明先生拟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13,569,078股股份,以及分别通过知强合一、众强行一、新沂强一间接持有的360,000股、40,000股、100,000股股份,合计为14,069,078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86%),分割至蒋春兰女士名下。
为确保控制权地位,保障上市公司的有序运作,周明先生和蒋春兰女士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蒋春兰女士同意后续在公司股东会中与周明先生采取“一致行动”,对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和行动上按照周明先生的要求和安排与周明先生保持一致,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重大决策会议的提名、提案、表决等事项上,均与周明先生的意见保持一致。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周明先生均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直接持股、间接持股及一致行动安排控制公司最多数量的股份,可实际支配的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变化,不影响公司的有序运作,不会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与战略决策形成重大影响。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周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7,138,1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95%,作为知强合一、众强行一、新沂强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分别为720,000股、80,000股、200,000股,合计为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7%,综上,周明先生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合计28,138,1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72%。
本次权益变动前,周明先生作为知强合一、众强行一及新沂强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知强合一、众强行一及新沂强一间接控制公司13,44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37%;此外周明先生还通过与刘明星、徐剑的一致行动关系控制公司股份3,553,7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4%。综上,周明先生控制公司的股份数量合计44,131,9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06%。周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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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书中的“持股比例”以报告书签署日总股本(129,559,300股)为基数,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上述股份皆为有限售条件的锁定股份。
2、本次权益变动后
根据周明先生与蒋春兰女士签署的离婚协议,周明先生拟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13,569,078股股份,以及分别通过知强合一、众强行一、新沂强一间接持有的360,000股、40,000股、100,000股股份,合计为14,069,078股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的10.86%,分割至蒋春兰女士名下。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持股平台的审批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权益变动办理完成后,周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3,569,0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7%。周明先生通过直接持股以及控制知强合一、众强行一、新沂强一、刘明星、徐剑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控制公司的股份数量合计30,562,8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58%。因周明先生已与蒋春兰女士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故本次权益变动后,周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仍合计控制公司股份44,131,9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06%。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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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表格数据存在尾差系四舍五入计算所致;
注2:本报告书中的“持股比例”以报告书签署日总股本(129,559,300股)为基数,保留两位小数。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为有限售条件的锁定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周明先生与蒋春兰女士将共同遵守并继续履行周明在《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股份锁定、减持等相关承诺。
除上述限售情况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争议、司法冻结或者质押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期为2026年3月31日,详情请见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一、周明先生及持股平台的情况
周明先生系公司董事长,其在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中相关内容。
(一)除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任职外,周明先生还担任圆周率半导体(南通)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
(二)周明先生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且已经履行诚信义务,符合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三)周明先生近三年不存在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第六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自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七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一致行动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周明 (签字):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6年7月17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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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 周明 (签字):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6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