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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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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6-07-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刘凤启: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减持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你存在的违规行为,我局拟对你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现将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你所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2025年3月11日、4月1日,你通过司法拍卖的途径,分别取得原实际控制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持有的200万股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通世纪)股份,以及110万股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美化工)股份。2025年3月20日、4月2日,你分别将上述200万股宜通世纪股份、110万股德美化工股份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全部卖出,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证上〔2025〕223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了《减持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为维护市场秩序,规制违规减持行为,根据《减持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违规减持宜通世纪、德美化工行为分别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于15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减持宜通世纪股份,于7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减持德美化工股份,并分别向两家上市公司上缴价差,同时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因多次与你联系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两份《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5〕9号、13号)。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对此,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联系电话:020-3785390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2026年7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