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署重整投资协议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
证券代码:600537 证券简称:*ST亿晶 公告编号:2026-046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署重整投资协议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回复公告
重要风险提示:
● 2026年4月27日,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亿晶光电”)披露了《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预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6),公司、预重整引导人与产业投资人宁波瑞廉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瑞廉”)、江苏中润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光能”)签署了《预重整投资协议》。
● 2026年6月11日,公司披露了《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预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6),公司、预重整引导人与财务投资人宁波衡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衡硕”)、深圳市嘉安汇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安汇盈”)、锦绣中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中和”)、珠海横琴双元柒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横琴双元”)、陈桂女、邓淑芝、傅贤辉、胡贞、江文慧签署了《预重整投资协议》。
● 宁波瑞廉拟出资71,918.68万元认购不低于39,950.38万股股票,预计占重整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36%。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及宁波瑞廉与中润光能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宁波瑞廉与中润光能之间存在一致行动关系,重整后宁波瑞廉可控制上市公司16.36%股份。上市公司股东持股较为分散,宁波瑞廉系重整后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及控股股东,郑华玲女士为实际控制人。但考虑到郑华玲女士通过鼎一峰湖或其控股主体于宁波瑞廉中出资比例约为15.28%,并依赖控制主体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实现对宁波瑞廉的直接或间接控制,宁波瑞廉的有限合伙人上层出资人之一尚未完成决策流程,宁波瑞廉的合伙协议待全部上层出资人履行完毕决策流程后签署,宁波瑞廉上层股权结构可能存在变动,请投资人注意控制权稳定性的风险。
● 部分产业投资人及财务投资人上层出资方尚未履行完毕相关决议程序,或上层出资方尚未确定,具体包括:锦绣中和拟以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基金出资方尚未确定;嘉安汇盈主要有限合伙人计划为信托产品,其出资方尚未完全确定;宁波瑞廉的部分上层意向出资人、宁波衡硕的部分上层意向出资人尚未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除上述主体外,其他财务投资人的上层股东的重整投资资金尚未全部出资到位,待根据重整进展逐步出资到位。上述私募投资基金和信托产品尚未完成设立,未来可能存在因相关监管政策或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导致私募投资基金或信托产品无法实施的风险;宁波瑞廉的部分上层意向出资股东可能因后续决策程序导致无法最终投资的风险;其他财务投资人亦存在上层股东后续无法及时出资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整投资协议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6】1069号)(以下简称“《工作函》”)。公司收到《工作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函件所涉及问题进行逐项梳理核实,现回复如下:
问题一、根据公告,公司目前处于预重整阶段,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公司重整。后续重整能否获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目前,公司2025年末净资产为负。请公司向市场充分提示能否受理重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重整失败风险以及面临的财务类退市风险。
【公司回复】
公司就能否受理重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重整失败风险以及面临的财务类退市风险提示如下,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026年2月5日,公司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或“法院”)送达的《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法院对债权人申请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预重整予以备案登记。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通知书》,自行聘任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为预重整引导人。常州中院进行预重整备案登记,不代表正式受理公司重整。公司能否被法院受理重整、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均存在不确定性。
(二)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经审计的2025年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第一款第(二)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规定,公司股票已在2025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如公司2026年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9.3.12条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
(三)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导致终止上市的风险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规定,若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即使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而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部分上层出资人出资程序尚未履行完毕,可能导致后续资金无法及时到位的风险
锦绣中和拟以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嘉安汇盈主要有限合伙人计划为信托产品,其出资方尚未完全确定,宁波瑞廉的部分上层意向出资人、宁波衡硕的部分上层意向出资人尚未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除上述主体外,其他财务投资人的上层股东的重整投资资金尚待根据重整进展逐步出资到位。上述私募投资基金和信托产品尚未完成设立,未来可能存在因相关监管政策或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导致私募投资基金或信托产品无法实施的风险;宁波瑞廉的部分上层意向出资股东可能因后续决策程序导致无法最终投资的风险;其他财务投资人亦存在上层股东后续无法及时出资的风险。因此,虽然宁波瑞廉、中润光能等全部投资人均已足额缴纳保证金,但仍存在后续因私募投资基金或信托产品未及时设立,或投资人的上层股东进行部分调整、最终不能完成出资,导致投资人资金未及时缴纳等带来的资金无法及时到位的风险。
问题二、根据公告的预重整投资协议安排,重整完成后宁波瑞廉将取得公司的控制权。宁波瑞廉与中润光能之间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请宁波瑞廉、中润光能及其直接、间接控制方和实际控制人说明各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有关收购人资格的规定。
【宁波瑞廉、中润光能及其直接、间接控制方和实际控制人回复】
根据公司、预重整引导人与产业投资人宁波瑞廉、中润光能于2026年4月26日签署的《预重整投资协议》,本次重整完成后,宁波瑞廉成为重整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宁波瑞廉、中润光能在其作为公司直接股东法定锁定期间内保持一致行动。宁波瑞廉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宁波毅合鼎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合鼎一”),间接控制方为宁波顺合鼎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郑华玲女士。中润光能的控股股东为龙大强先生,实际控制人为龙大强先生、孟丽叶女士夫妇。根据公司、预重整引导人分别与产业投资人、财务投资人签署的《预重整投资协议》以及公司预重整方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产业投资人与财务投资人预计在重整完成后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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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瑞廉由普通合伙人毅合鼎一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宁波瑞廉的全部核心经营决策均由普通合伙人独立负责,有限合伙人不享有否决权。宁波瑞廉虽暂未签署合伙协议,主要系其有限合伙人的上层出资人之一目前尚在推进决策流程中,宁波瑞廉将在所有合伙人完成对合伙协议的决策流程后签署合伙协议,上述相关安排将于合伙协议中进一步细化落实。毅合鼎一的实际控制人系郑华玲女士,控制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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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根据宁波鼎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鼎一峰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一峰湖”)及西藏明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均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郑华玲女士可控制的前述公司的股权比例均已超过三分之二。此外,不存在对大股东权利限制、或约定中小股东一票否决权等影响大股东控制权稳定性的条款。因此,郑华玲女士可以通过前述公司间接控制宁波瑞廉。
此外,宁波瑞温对宁波瑞廉的出资比例将超过50%。宁波瑞温上层合伙人为鼎一峰湖或其控股主体及厦门鼎一淳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一淳鑫”)。前述两主体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郑华玲女士,郑华玲女士通过该两主体控制宁波瑞温,控制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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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宁波瑞廉将通过合伙协议约定确定普通合伙人毅合鼎一的控制权,实际控制人为郑华玲女士。从出资结构的角度,郑华玲女士实际控制的宁波瑞温持有宁波瑞廉超50%的出资份额。
根据现有重整安排,宁波瑞廉及中润光能重整后合计持股16.36%,其中宁波瑞廉持股比例14.36%,中润光能在作为上市公司直接股东法定锁定期间内将与宁波瑞廉保持一致行动,故宁波瑞廉“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此外,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及宁波瑞廉与中润光能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重整完成后宁波瑞廉有权提名全部董事人选并改组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中润光能将就相关事项与宁波瑞廉保持一致行动并以宁波瑞廉的意见为准,相关情况符合“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选任”。此外,中润光能本次投资旨在通过参与亿晶光电重整,发挥中润光能与公司在光伏电池片与组件环节的上下游协同效应,在合规框架下探索业务协作与资源整合,以强化产业链条;同时顺应行业头部企业相互参股的常态趋势,深化战略参股布局,目前不存在通过进一步追加投资、增持股权、资产注入等谋求控制权的相关计划。综上,宁波瑞廉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认定情形,在当前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的背景下于重整后具有控股地位。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宁波瑞廉、毅合鼎一、宁波顺合鼎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润光能、郑华玲女士、龙大强先生、孟丽叶女士已出具说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中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公司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zhixing)、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等公开渠道的查询,截至本回复意见出具之日,上述7名收购相关方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情况及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情况,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问题三、鉴于宁波瑞廉和财务投资人中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资本较重整投资资金需求偏低,部分财务投资人成立时间较短,部分财务投资人为自然人。但其披露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请补充披露各重整投资人的具体资金来源和支付安排。
【公司回复】
(一)产业投资人资金来源和支付安排
1、宁波瑞廉
宁波瑞廉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毅合鼎一。宁波瑞廉本次参与重整投资资金总计71,918.68万元,资金来源均为股东投入资金,目前其股东正在履行增资相关程序,预计重整交割日宁波瑞廉的股权架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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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结合与投资人沟通情况,宁波瑞廉可能会存在股东变动或新增其他股东的情况,届时将相应调整。
其中,鼎一峰湖或其控股主体及鼎一淳鑫拟共同出资约4.7亿元至宁波瑞温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瑞温”),截至2025年12月31日,鼎一峰湖经审计的净资产0.95亿元,鼎一淳鑫经审计的净资产14.51亿元,具备对宁波瑞温的出资能力;有意向出资人拟出资约2.5亿元至宁波瑞怀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瑞怀”),目前尚在投资决策流程中。其中,鼎一峰湖最终主要出资人系自然人郑华玲女士;鼎一淳鑫系由宁波鼎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经备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宁波瑞廉初步确定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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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回复公告日,毅合鼎一、宁波瑞温、宁波瑞温上层出资人鼎一峰湖、鼎一淳鑫均已完成相关决策流程;宁波瑞怀上层出资人目前尚在推进决策流程中。因此,约4.7亿元出资的相关决策已完成,约2.5亿元出资的相关决策尚在推进中。
截至本回复公告日,宁波瑞廉和中润光能联合体已足额缴纳保证金。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期全额支付重整投资款,公司/预重整引导人有权解除本协议;重整投资人每逾期支付一日,应按照未按时支付投资金额的0.1%向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若因此导致协议解除的,公司/预重整引导人有权没收重整投资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由此对其他方造成损失的,重整投资人应依法全额赔偿。
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安排,宁波瑞廉将在常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7日内将扣除履约保证金后剩余投资资金一次性支付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宁波瑞温、宁波瑞怀已出具说明,在常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3日内将全部投资资金一次性支付至宁波瑞廉指定银行账户。鼎一峰湖或其控股主体及鼎一淳鑫已出具说明,在常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3日内将全部投资资金一次性支付至宁波瑞温指定银行账户。
2、中润光能
中润光能本次参与重整投资资金总计10,000万元,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截至2025年12月末,中润光能账上货币资金51.65亿元,总资产197.24亿元,净资产38.64亿元。根据中润光能提供的存款证明,其存款金额超过本次参与重整投资资金,具备出资能力。截至本回复公告日,中润光能已完成上述投资相关决策流程。
截至本回复公告日,宁波瑞廉和中润光能联合体已足额缴纳保证金。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期全额支付重整投资款,公司/预重整引导人有权解除本协议;重整投资人每逾期支付一日,应按照未按时支付投资金额的0.1%向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若因此导致协议解除的,公司/预重整引导人有权没收重整投资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由此对其他方造成损失的,重整投资人应依法全额赔偿。
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安排,中润光能将在常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 7日内将扣除履约保证金后剩余投资资金一次性支付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
(二)财务投资人资金来源和支付安排
1、锦绣中和所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资金来源和支付安排
锦绣中和所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本次参与重整投资资金总计23,213.15万元,根据锦绣中和出具的承诺函,本次投资主体为锦绣中和所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出资来源为其权益人自有资金,具有足够资金实力认购亿晶光电本次资本公积转增的股票。截至本回复公告日,锦绣中和已完成上述投资相关决策流程。锦绣中和所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的出资人已初步确定,具体出资人将在基金设立和后期出资阶段确定。
截至本回复公告日,锦绣中和已足额缴纳保证金。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期全额支付重整投资款,公司/预重整引导人有权解除本协议;重整投资人每逾期支付一日,应按照未按时支付投资金额的0.1%向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若因此导致协议解除的,公司/预重整引导人有权没收重整投资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由此对其他方造成损失的,重整投资人应依法全额赔偿。
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安排,锦绣中和将在常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 7日内将扣除履约保证金后剩余投资资金一次性支付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
2、嘉安汇盈资金来源和支付安排
嘉安汇盈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张青云,嘉安汇盈本次参与重整投资资金总计21,468.40万元,主要有限合伙人计划为某信托产品等主体。截至本回复公告日,上述投资的意向出资人拟通过信托产品进行投资,目前正处于信托产品设立阶段;大部分出资人已初步确定并出具出资相关承诺函,具体出资人将在信托产品设立和后期出资阶段确定。
根据嘉安汇盈出具的承诺函,本次投资的出资来源为嘉安汇盈自有资金,其具有足够资金实力认购亿晶光电本次资本公积转增的股票。嘉安汇盈初步确定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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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回复公告日,嘉安汇盈已足额缴纳保证金。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期全额支付重整投资款,公司/预重整引导人有权解除本协议;重整投资人每逾期支付一日,应按照未按时支付投资金额的0.1%向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若因此导致协议解除的,公司/预重整引导人有权没收重整投资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由此对其他方造成损失的,重整投资人应依法全额赔偿。
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安排,嘉安汇盈将在常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7日内将扣除履约保证金后剩余投资资金一次性支付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
3、横琴双元资金来源和支付安排
横琴双元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济南七曜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横琴双元本次参与重整投资资金总计15,938.95万元,有限合伙人为俊富信息产业发展(无锡)有限公司和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述两家主体具备对应的投资能力,不存在后续对外募集的情况。根据横琴双元出具的承诺函,本次投资的出资来源为横琴双元自有资金,其具有足够资金实力认购亿晶光电本次资本公积转增的股票。横琴双元初步确定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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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回复公告日,俊富信息产业发展(无锡)有限公司、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均已完成其相关决策流程。因此,横琴双元全部出资方均已完成相关决策流程。
截至本回复公告日,横琴双元已足额缴纳保证金。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期全额支付重整投资款,公司/预重整引导人有权解除本协议;重整投资人每逾期支付一日,应按照未按时支付投资金额的0.1%向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若因此导致协议解除的,公司/预重整引导人有权没收重整投资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由此对其他方造成损失的,重整投资人应依法全额赔偿。
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安排,横琴双元将在常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7日内将扣除履约保证金后剩余投资资金一次性支付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
4、宁波衡硕资金来源和支付安排
宁波衡硕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吴志坚,宁波衡硕本次参与重整投资资金总计19,100.00万元,有限合伙人为宁波琪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宁波琪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中宁波琪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人已初步确定,主要包括李玲艳、无锡创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由自然人陈金强、胡培蓓出资设立)等主体;宁波琪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人已初步确定,主要包括张斌等主体。后续,在前述合伙企业后期出资阶段,存在出资人进行部分调整的可能性。根据宁波衡硕出具的承诺函,本次投资的出资来源为宁波衡硕自有资金,具有足够资金实力认购亿晶光电本次资本公积转增的股票。宁波衡硕初步确定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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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回复公告日,宁波琪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上层出资人无锡创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宁波琪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上层出资人张斌已完成相关决策流程,对应出资金额约为1.1亿元,剩余出资金额0.8亿元对应的出资人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中。
截至本回复公告日,宁波衡硕已足额缴纳保证金。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期全额支付重整投资款,公司/预重整引导人有权解除本协议;重整投资人每逾期支付一日,应按照未按时支付投资金额的0.1%向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若因此导致协议解除的,公司/预重整引导人有权没收重整投资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由此对其他方造成损失的,重整投资人应依法全额赔偿。
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安排,宁波衡硕将在常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7日内将扣除履约保证金后剩余投资资金一次性支付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
5、陈桂女资金来源和支付安排
根据陈桂女女士与上市公司、预重整引导人签署的《预重整投资协议》,陈桂女女士本次参与重整投资资金总计10,625.33万元,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
根据陈桂女女士提供的存款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陈桂女女士具备上述投资的资金能力,截至本回复公告日,陈桂女女士已足额缴纳保证金。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期全额支付重整投资款,公司/预重整引导人有权解除本协议;重整投资人每逾期支付一日,应按照未按时支付投资金额的0.1%向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若因此导致协议解除的,公司/预重整引导人有权没收重整投资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由此对其他方造成损失的,重整投资人应依法全额赔偿。
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陈桂女女士将在常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7日内将扣除履约保证金后剩余投资资金一次性支付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
6、傅贤辉资金来源和支付安排
根据傅贤辉先生与上市公司、预重整引导人签署的《预重整投资协议》,傅贤辉先生本次参与重整投资资金总计23,015.50万元,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
根据傅贤辉先生提供的存款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傅贤辉先生具备上述投资的资金能力,截至本回复公告日,傅贤辉先生已足额缴纳保证金。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期全额支付重整投资款,公司/预重整引导人有权解除本协议;重整投资人每逾期支付一日,应按照未按时支付投资金额的0.1%向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若因此导致协议解除的,公司/预重整引导人有权没收重整投资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由此对其他方造成损失的,重整投资人应依法全额赔偿。
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傅贤辉先生将在常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7日内将扣除履约保证金后剩余投资资金一次性支付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
7、邓淑芝资金来源和支付安排
根据邓淑芝女士与上市公司、预重整引导人签署的《预重整投资协议》,邓淑芝女士本次参与重整投资资金总计23,111.00万元,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
根据邓淑芝女士提供的存款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邓淑芝女士具备上述投资的资金能力,截至本回复公告日,邓淑芝女士已足额缴纳保证金。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期全额支付重整投资款,公司/预重整引导人有权解除本协议;重整投资人每逾期支付一日,应按照未按时支付投资金额的0.1%向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若因此导致协议解除的,公司/预重整引导人有权没收重整投资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由此对其他方造成损失的,重整投资人应依法全额赔偿。
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邓淑芝女士将在常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7日内将扣除履约保证金后剩余投资资金一次性支付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
8、胡贞资金来源和支付安排
根据胡贞女士与上市公司、预重整引导人签署的《预重整投资协议》,胡贞女士本次参与重整投资资金总计4,393.00万元,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
根据胡贞女士提供的存款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胡贞女士具备上述投资的资金能力,截至本回复公告日,胡贞女士已足额缴纳保证金。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期全额支付重整投资款,公司/预重整引导人有权解除本协议;重整投资人每逾期支付一日,应按照未按时支付投资金额的 0.1%向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若因此导致协议解除的,公司/预重整引导人有权没收重整投资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由此对其他方造成损失的,重整投资人应依法全额赔偿。
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胡贞女士将在常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7日内将扣除履约保证金后剩余投资资金一次性支付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
9、江文慧资金来源和支付安排
根据江文慧女士与上市公司、预重整引导人签署的《预重整投资协议》,江文慧女士本次参与重整投资资金总计10,625.33万元,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
根据江文慧女士提供的存款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江文慧女士具备上述投资的资金能力,截至本回复公告日,江文慧女士已足额缴纳保证金。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期全额支付重整投资款,公司/预重整引导人有权解除本协议;重整投资人每逾期支付一日,应按照未按时支付投资金额的0.1%向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若因此导致协议解除的,公司/预重整引导人有权没收重整投资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由此对其他方造成损失的,重整投资人应依法全额赔偿。
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江文慧女士将在常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7日内将扣除履约保证金后剩余投资资金一次性支付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
综上所述,产业投资人拟投资8.19亿元,其中约5.7亿元已完成投资决策流程,约2.5亿元尚在推进决策流程中,超过三分之二的最终出资额已完成决策流程。财务投资人拟投资15.15亿元,约9.9亿元已完成投资决策流程,占比超过65%;约5.3亿元尚在推进决策流程中,其中约4.5亿元拟通过私募投资基金、信托计划进行投资,出资人已初步确定,具体出资人将在私募投资基金/信托产品设立和后期出资阶段确定。因此,公司本次重整产业投资人、财务投资人大部分资金已完成决策流程,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公司后续将敦促相关出资人尽快履行决策程序,落实投资资金按时出资到位。
问题四、根据披露的重整投资协议约定,宁波瑞廉、中润光能有权指定第三方作为财务投资人。请前述协议的公司、产业投资人以及预重整引导人说明:财务投资人宁波衡硕、深圳嘉安汇盈、锦绣中和、珠海横琴双元柒晟、陈桂女、邓淑芝、傅贤辉、胡贞、江文慧等是如何产生的,其与产业投资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公司、产业投资人以及预重整引导人回复】
(一)财务投资人产生方式
根据宁波瑞廉、中润光能与亿晶光电及预重整引导人签署的《预重整投资协议》,产业投资人有权指定财务投资人,相关条款如下:“经过公开招募和遴选确定,乙方为甲方预重整产业投资人,并有权指定第三方作为甲方的财务投资人。”
依据产业投资人出具的说明:在预重整投资协议签订后,产业投资人广泛接触了潜在的财务投资人,基于潜在财务投资人对上市公司重整后运营理念的理解和认可,并结合其资信和投资实力,确定了拟指定的财务投资人名单,最终由上市公司、预重整引导人与财务投资人共同签订《预重整投资协议》。
(二)陈桂女、邓淑芝、傅贤辉、胡贞、江文慧与宁波瑞廉、中润光能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陈桂女、邓淑芝、傅贤辉、胡贞、江文慧不存在持有宁波瑞廉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毅合鼎一、中润光能5%以上股份,担任宁波瑞廉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毅合鼎一、中润光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根据陈桂女、邓淑芝、傅贤辉、胡贞、江文慧及宁波瑞廉、中润光能出具的相关说明函,陈桂女、邓淑芝、傅贤辉、胡贞、江文慧和宁波瑞廉及中润光能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三)宁波衡硕、嘉安汇盈、锦绣中和、横琴双元与宁波瑞廉、中润光能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宁波衡硕、嘉安汇盈、锦绣中和、横琴双元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持股宁波瑞廉、中润光能的情形;宁波瑞廉、中润光能的直接和间接控制方不存在直接和间接控制/持股宁波衡硕、嘉安汇盈、锦绣中和、横琴双元的情形;宁波瑞廉、中润光能的关联自然人不存在控制/持股宁波衡硕、嘉安汇盈、锦绣中和、横琴双元的情形。根据宁波衡硕、嘉安汇盈、锦绣中和、横琴双元及宁波瑞廉、中润光能出具的相关说明函,宁波衡硕、嘉安汇盈、锦绣中和、横琴双元和宁波瑞廉及中润光能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问题五、请公司、宁波瑞廉、中润光能、各财务投资人以及预重整引导人核查并说明:(1)有关预重整协议安排等是否符合《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的规定;(2)重整投资人相互之间是否存在与本次重整相关的资金划转、利益分配、股份代持、业绩对赌等未披露的协议安排,各重整投资人与上市公司或者其他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上述有关安排,并明确承诺如存在未披露的上述相关协议当属无效。
【公司、宁波瑞廉、中润光能、各财务投资人以及预重整引导人回复】
(一)有关预重整协议安排等是否符合《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的规定;
根据《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本次预重整协议安排符合前述规定,具体如下:
根据宁波瑞廉、中润光能、各财务投资人出具的说明,各方已在重整投资协议中明确:本次重整产业投资人认购价格为1.8002元/股、财务投资人认购价格为1.91元/股,不低于重整投资协议签订日前二十、六十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百分之五十;重整投资人承诺自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本次重整投资以货币方式支付;本次投资中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包括“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完毕全部转增股票对价款”;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守约方为追偿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次重整投资资金将用于依据重整计划清偿债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扩大生产经营等。除上述协议明确事项外,投资人承诺具备进行重整投资的资源和能力,如违反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与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已向上市公司如实披露相关信息,不存在代他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宁波瑞廉拟作为重整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承诺不属于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者资产管理计划。符合《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关于重整投资人与投资协议的相关要求。
公司、预重整引导人核对了重整投资协议的相关条款,核查了重整投资人关于资金来源和资金实力的说明函/存款证明等证明文件,通过公开信息查询了重整投资人失信被执行人情况及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情况,认为:本次预重整投资协议已约定了重整投资价格、锁定期安排、支付方式、交割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相关条款和要求符合按照《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要求;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整投资人与上市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重整投资人向上市公司提供并公开披露的信息有充分依据及证明文件;重整投资人不存在代他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宁波瑞廉、中润光能不属于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者资产管理计划。符合《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关于重整投资人的相关要求。
综上,预重整协议安排等符合《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的规定。后续,若出现不符合的情况,将及时相应调整。
(二)重整投资人相互之间是否存在与本次重整相关的资金划转、利益分配、股份代持、业绩对赌等未披露的协议安排,各重整投资人与上市公司或者其他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上述有关安排,并明确承诺如存在未披露的上述相关协议当属无效
各重整投资人已出具承诺函,重整投资人相互之间不存在与本次重整相关的资金划转、利益分配、股份代持、业绩对赌等未披露的协议安排;作为重整投资人,与上市公司或者其他第三人之间亦不存在与本次重整相关的资金划转、利益分配、股份代持、业绩对赌等未披露的协议安排;如存在未披露的上述相关协议当属无效。
特此公告。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