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35 证券简称:ST新华锦 公告编号:2026-068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2月2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2),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立案。
2026年7月17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以下简称“青岛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2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张建华、张航、刘笃平、孟昭洁、盛强、曹旭、程雁玲、王燕妮: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锦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新华锦关联方情况
山东鲁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锦集团)持有新华锦43.27%的股份,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锦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鲁锦集团100%的股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鲁锦集团、新华锦集团为新华锦案涉期间的关联方。
二、新华锦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1年11月至2025年8月,新华锦及其子公司的资金经由中间方转至新华锦集团及其关联方,导致新华锦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年发生额1.1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22%;2022年发生额5.61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9.21%;2023年发生额4.5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9.44%;2024年发生额为15.8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4.35%;2025年发生额为12.2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8.1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应按规定及时披露。新华锦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新华锦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
2021年11月至2024年6月期间,新华锦与间接控股股东新华锦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年发生额1.15亿元、年底余额0.03亿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0.09%、0.26%;2022年1月至6月发生额1.98亿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2.97%,截至2022年6月余额全部归还;2022年发生额5.61亿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36.37%,年底无余额;2023年1月至6月发生额2.74亿元、余额1.8亿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7.01%、11.17%;2023年发生额4.54亿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29.95%,年底无余额;2024年1月至6月发生额6.29亿元、余额0.54亿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40.87%、3.51%。新华锦未依照《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在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上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针对2023年半年度报告资金占用余额,新华锦人为调整资产负债表,调整方式为调增货币资金1.9亿元,调减其他应收款1.9亿元,占公司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比例为8.24%,新华锦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6年4月20日,所涉占用资金已通过货币形式全部清偿完毕。新华锦在2024年年度报告和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2024年全年和2025年上半年的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工商资料、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新华锦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张航任新华锦董事长,组织、实施案涉资金占用事项,安排上市公司子公司财务人员转出资金,在相关付款审批单上签字,安排调整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资产负债表,签署了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4年半年度报告,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孟昭洁任新华锦总裁,未有效管控上市公司资金,签署了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履职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重大遗漏以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盛强时任新华锦总裁,未有效管控上市公司资金,签署了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履职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曹旭时任新华锦财务总监,未有效管控上市公司资金,未及时发现公司资金存在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履职未勤勉尽责,签署了2024年半年度报告,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程雁玲时任新华锦财务总监,未有效管控上市公司资金,未及时发现公司资金存在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履职未勤勉尽责,签署了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以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燕妮时任新华锦董事会秘书,履职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笃平时任新华锦集团总裁,组织、实施案涉资金占用事项,直接导致涉案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新华锦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建华作为新华锦实际控制人,默许纵容案涉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行为。
综合占用资金已通过货币形式全部归还、部分当事人主动报告我局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积极采取措施追索被占用资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55万元;
(二)对张建华处以罚款205万元;
(三)对张航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75万元;
(四)对刘笃平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5万元;
(五)对孟昭洁、王燕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25万元。
二、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00万元;
(二)对张建华处以罚款405万元;
(三)对张航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65万元;
(四)对刘笃平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55万元;
(五)对程雁玲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5万元;
(六)对孟昭洁、盛强、曹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50万元。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55万元;
二、对张建华处以罚款610万元;
三、对张航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40万元;
四、对刘笃平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20万元;
五、对孟昭洁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75万元;
六、对程雁玲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5万元;
七、对盛强、曹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50万元;
八、对王燕妮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相关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青岛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