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89 证券简称:江山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6-048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417号)同意注册,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1,85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8,500万元,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651.75万元后,实收募集资金人民币117,848.25万元于2026年7月20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各项发行费用合计1,129.88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7,370.12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7月20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6SUAA2B0220)。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公司于2025年3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6年4月17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开户银行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于2026年7月20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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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作为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作为乙方,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08810100100912340,截至2026年7月16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型创制绿色除草剂原药及制剂项目”、“年产10,000吨绿色高效手性农药精异丙甲草胺原药及副产4,000吨氯化钠、20,165吨盐酸、2,446吨次氯酸钠技改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该专户不办理支取现金业务,不购买可流通凭证(支票、商业承兑汇票、本汇票申请书),不开通通兑功能,不开通除网上银行对外支付功能以外的其他非柜面支付功能。账户可以开通网上银行对外支付功能,如甲方使用网上银行对外支付,则每笔监管资金的出账均需由乙方开户机构落地审核后方可对外支付;如甲方至乙方柜面办理资金支付,则甲方应向乙方柜面出具加盖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的支付结算凭证,由开户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支付。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古月、卓继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反商业贿赂条款
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协议之必备条款,与本协议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各方已认真阅读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并同意遵守:
1、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反商业贿赂和商业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各方都理解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本协议各方均不得向对方、对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及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的任何物质或者非物质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房产、股权、支付凭证(如购物卡、消费卡、提货券等)、实物、有价证券、旅游、宴请、赞助、工作安排等,或为上述商业贿赂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但如该等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且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协议中明示。
3、本协议各方确认,本协议任一方均严格禁止己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本协议任一方经办人员发生反商业贿赂条款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该方内部规章制度的,都将受到该方内部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4、本协议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反商业贿赂条款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各方承诺将合法合规地履行本协议,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二)本协议一式十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三份、丙方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