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990 证券简称:四创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6-028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鉴于激励对象潘洁女士因工作调动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拟回购注销其对应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5,783股;鉴于2025年度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而不得解除限售,拟回购注销314名激励对象对应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2,022,852股。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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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2026年4月22日,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八届十五次董事会,并于2026年5月28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为2,038,635股,首次授予回购价格为12.57元/股,预留授予回购价格为11.80元/股。其中,鉴于激励对象潘洁女士因工作调动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对应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5,783股;鉴于2025年度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而不得解除限售的,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314名激励对象对应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2,022,852股。具体详见《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编号:临2026-019)。
2026年5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6),在公告载明的申报时间内,公司债权人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截至相关申报期届满之日,公司未收到债权人相关申报。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1、根据《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暨首期实施方案》的规定,激励对象担任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职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鉴于激励对象潘洁女士因工作调动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对应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全部15,783股限制性股票。
2、根据《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暨首期实施方案》的规定,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其中回购价格为不高于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董事会审议回购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较低者。
鉴于2025年度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而不得解除限售的,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314名激励对象对应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2,022,852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等315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038,635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递交了回购注销申请,本次实施回购注销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号码:B885903197。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6年7月24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271,051,331股变更为269,012,696 股,注册资本由目前的271,051,331元变更为269,012,696 元,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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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符合《激励计划》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特此公告。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