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8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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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或相关监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2、限售期内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为每股39.36元。
(三)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授予日在2026年8月底,拟首次授予的497.5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成本约为19,581.60万元,该费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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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预留授予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相同。
九、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地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三)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六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审批程序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次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四)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六)本次激励计划在经国资局审核批准同意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工作。
(七)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5日前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八)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九)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十)公司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十一)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未授出的权益失效。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工作。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具体程序如下:
(一)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二)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且经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成就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公司制作本次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证券账户、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授予日期、《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四)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需按照《管理办法》完成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公告。若公司未能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五)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六)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进行核查,若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则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每个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拟订解除限售方案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二)董事会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次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除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或股东会已授权的情形外,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次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次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股份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公司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第七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次激励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或调整。本次激励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调整。
二、若激励对象违反本次激励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次激励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三、本次激励计划经国资局审核批准,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