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51 证券简称:佳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9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佳华科技”)于2025年11月24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数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盾科技”)90%的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于2026年6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6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即《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的公告》披露日至终止本次交易事项之日(2025年11月24日至2026年6月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交易的自查人员范围包括: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交易对方及有关知情人员;
4、交易标的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为本次交易事项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经办人;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7、前述第1项至第6项自然人的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上述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的自然人及法人中,与标的公司数盾科技相关人员任敬顺、李灏、王瑜、康煜权四名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过公司股票,此四人分别为标的公司数盾科技的自然人股东,或就职于标的公司数盾科技的法人股东,不属于佳华科技人员,与佳华科技亦无任何人事、业务、亲属等关联关系,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自然人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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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分别出具《关于买卖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声明和承诺》,具体如下:
1、任敬顺(交易标的数盾科技之自然人股东)
(1)本人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本人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纯属个人财务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在上市公司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本人从未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除在承诺中列示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形外,本人及本人其他直系亲属均未以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3)本人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的收益全部上缴上市公司所有。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李灏(交易标的数盾科技之自然人股东)
(1)本人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本人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纯属个人财务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在上市公司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本人从未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除在承诺中列示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形外,本人及本人其他直系亲属均未以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3)本人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的收益全部上缴上市公司所有。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王瑜(交易标的数盾科技的法人股东北京翠湖原始创新二号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之投资总监)
(1)本人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本人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纯属个人财务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在上市公司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本人从未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除在承诺中列示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形外,本人及本人其他直系亲属均未以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3)本人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的收益全部上缴上市公司所有。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4、康煜权(交易标的数盾科技的法人股东青岛道名守正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之总经理助理)
(1)本人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本人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纯属个人财务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在上市公司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本人从未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除在承诺中列示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形外,本人及本人其他直系亲属均未以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3)本人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的收益全部上缴上市公司所有。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法人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法人主体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自查结论
公司已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收悉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分别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函。其中,自查期间存在股票交易行为的标的公司数盾科技相关人员:任敬顺、李灏、王瑜、康煜权四名自然人,已单独出具书面声明与承诺,就其交易背景、信息知悉情况、法律责任承担作出独立声明与承诺。
除上述已披露交易情形外,自查范围内其余法人、自然人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特此公告。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