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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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上海东证新静界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公告

2026-07-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04 900902 证券简称:市北高新 市北B股 公告编号:2026-025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上海东证新静界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北高新”或“公司”)拟与上海静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安资本”)、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证资本”)、刘红共同投资设立上海东证新静界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最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新静界基金”或“基金”)。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5,200万元,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人民币2,500万元,占基金本次总认缴出资金额的48.08%。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参与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

● 相关风险提示:本次投资的基金后续需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实施过程存在不确定性,如遇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设立过程中因审批未获通过、登记备案未能完成等风险。合伙企业设立过程中可能因合伙人未能缴足认缴资金等客观原因导致基金未能成功募足资金的风险。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法律法规、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因决策或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收益、无法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作情况概述

(一)合作的基本概况

为进一步加大公司产业投资力度,拓展“基地+基金”、“投资+孵化”产业投资体系,公司拟与静安资本、东证资本、刘红共同投资设立新静界基金,基金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5,200万元,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人民币2,500万元,占基金本次总认缴出资金额的48.08%。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是否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

公司于2026年7月23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上海东证新静界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参与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负责签署合伙协议并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并行使相关权利。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1、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2、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东证资本2025年度财务数据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6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其他基本情况

东证资本作为本次合作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具备规范的运营模式与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并已经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登记编号:PT2600031226。

4、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东证资本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计划增持公司股份,与公司不存在其他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也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以及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二)有限合伙人

1、上海静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静安资本不存在失信情况、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也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以及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2、刘红

刘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也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以及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三、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的基本情况

(一)合作投资基金具体信息

1、基金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基金尚未设立,基金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5,200万元。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2、管理人/出资人出资情况

(二)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

1、管理及决策机制

基金不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合伙人会议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的有限合伙的投资及退出事项作出最终决策,执行事务合伙人依照合伙人会议的决策执行。

2、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和主要权利义务

各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亦不得从事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包括:(1)获取收益分配;(2)参加合伙人会议;(3)获取合伙企业财务报告;(4)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5)分配合伙企业清算的剩余财产;(6)依据合伙协议约定应享有的其它权利。

特别地,所有有限合伙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没有优先与劣后之分,在收回投资及获取合伙企业可能分配的其它财产方面,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拥有比其它任何有限合伙人优先的地位。

3、存续期限

基金备案存续期限为五(5)年,从首次交割日起至首次交割日后五(5)年届满之日结束,其中投资期为下述二者较早时间点:(1)自首次交割日起前两(2)年;(2)投资期提前终止之日。后三(3)年为退出期。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视退出情况并基于善意合理判断酌定延长存续期限一次,延长期限为两(2)年,以及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亦可决定延长存续期限。在退出期内,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可能将有限合伙企业对项目公司的投资全部变现。在退出期内,有限合伙企业不应投资于新的投资组合,但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可以对项目公司追加投资并进行交割。

4、管理费

投资期:有限合伙管理费的计算基数为实缴出资总额,有限合伙按管理费计算基数的1%/年支付管理费。

投资期首个收费期间为合伙企业首次交割日至当年12月31日;最后一个收费期间为投资期最后一年1月1日至投资期结束之日;其余收费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首个收费期间及最后一个收费期间的管理费,按该期间实际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折算计算。

在投资期内,有限合伙应于每个收费期间开始后的十(10)日内向管理人缴纳当年的年度管理费。首个收费期间的管理费应由有限合伙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后的十(10)日内向管理人缴纳。若在期间内新增加实缴出资的,则合伙企业还应当在新增实缴资金划入托管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支付该笔新增实缴资金从划入托管户之日至当期最后一日之间的管理费。

退出期:退出期不支付管理费。

5、利润分配安排方式

存续期内投资项目取得的可分配收入(无论该可分配收入来源于分红还是退出)及退出期内账面闲置资金,除非执行事务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另有约定,应当按以下方式及顺序进行分配:

首先,向全体合伙人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至每个合伙人收回其实缴出资金额;

其次,如有剩余,向全体合伙人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至每个合伙人取得其实缴出资金额单利年化6%的收益(“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该收益的计算期间为该合伙人每一笔实缴出资划入合伙企业托管户之日起至上一步(1)中该笔实缴出资分配给每位合伙人之日止的天数除以365;

再次,如有剩余,剩余部分的95%向全体合伙人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5%分配给执行事务合伙人(“业绩报酬”)。

在本合伙企业亏损及未达到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时不计提业绩报酬。业绩报酬应当从分红资金、退出资金或清算资金中提取,从分红资金中提取业绩报酬的频率不得超过每6个月一次。

(三)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

1、投资范围

本合伙企业专项投资于科创企业股权项目。

2、盈利模式

合伙企业的目的是根据本协议约定从事投资业务,通过获得、持有及处置项目公司,实现合伙企业的资本增值,为合伙人获取长期投资回报。

3、投资后的退出机制

通过上市退出、并购退出、大股东回购、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实现基金的有序整体退出。

基金的基本情况、出资情况、管理模式以及投资模式以后续签署的合伙协议约定为准。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承担的投资风险敞口规模不超过公司本次认缴出资额人民币2,500万元。公司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股权投资业务,以获取中长期投资回报。本次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冲突,此项合作投资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本次投资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本次投资的基金后续需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实施过程存在不确定性,如遇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设立过程中因审批未获通过、登记备案未能完成等风险。

合伙企业设立过程中可能因合伙人未能缴足认缴资金等客观原因导致基金未能成功募足资金的风险。

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法律法规、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因决策或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收益、无法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合伙企业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