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第二次授予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30 证券简称:神马电力 公告编号:2026-053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第二次授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日:2026年7月24日
●授予数量:85.77万份
●行权价格:26.47元/股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2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的议案》,根据《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次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日为2026年7月24日,向16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85.77万份,行权价格为26.47元/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一)本次股票期权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2025年7月30日至2025年8月8日,公司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3、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4、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6、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0月10日,公司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7、公司于2025年10月1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8、2026年7月14日至2026年7月23日,公司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对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9、公司于2026年7月2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日:2026年7月24日
2、预留部分第二次数量:85.77万份
3、预留部分第二次人数:16人
4、行权价格:26.47元/股
5、股票来源: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权完成登记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分别为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授予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4)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第二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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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分年度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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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行权期获授的可行权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将制定并依据《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优秀、B-良好、C-称职、D-差、E-不称职5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行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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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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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3、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列入本激励计划拟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拟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激励对象均为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因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6年7月24日为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日,授予16名激励对象85.77万份股票期权。
三、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6年7月24日用该模型对预留授予的85.77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总价值1,387.47万元。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42.41元/股(2026年7月24日公司收盘价为42.41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至每期可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4.44%、17.40%(分别采用综合指数最近1年、2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85%(采用公司最近1年股息率)。
(二)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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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四、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激励计划》《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神马电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次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获授权益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次预留授予的相关事项,包括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次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特此公告。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5日
证券代码:603530 证券简称:神马电力 公告编号:2026-052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6年7月24日,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以现场和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6年7月24日通过电子邮件、现场送达等方式送达所有参会人员。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董事长金书渊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和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日为2026年7月24日,16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85.77万份,行权价格为26.47元/股。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3)。
特此公告。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5日
证券代码:603530 证券简称:神马电力 公告编号:2026-054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26年7月14日至2026年7月23日期间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OA系统进行了公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6年7月14日在公司OA系统公示栏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情况如下:
(1)公示内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2)公示时间:2026年7月14日至2026年7月23日,公示期已满十天;
(3)公示方式:公司OA系统公示栏;
(4)公示结果:公示期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对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拟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拟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激励对象均为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