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公告暨催收通知书
致:
债务人:贵州省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施秉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信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原名:贵州信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全国清、张远玉、李雪梅、李梅、刘小平、刘振华
一、通知依据。根据黔东南州全州十六家行社对贵州省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不良贷款的处置安排,全州十六家行社已共同委托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原债权人的代理人。同时,依据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贵州省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不良贷款的处置安排,向贵方发出本债权转让告知及催收通知。
二、债权转让事实。转让人全州十六家行社已与受让方施秉县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签署日期:2026年6月30日),对债务人贵州省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的不良资产债权以非批量转让方式依法转让给受让方,转让范围为下表所列合同、生效判决文书项下的全部权利。
三、债权金额。截至转让基准日 2025 年 12 月 10 日,全州十六家行社对贵州省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以及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贵州省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结欠债权本金人民币捌仟伍佰叁拾玖万陆仟陆佰壹拾贰元伍角壹分(小写:¥85396612.51 元),债权利息人民币壹亿贰仟零壹万贰仟陆佰贰拾元零肆分(小写:¥120012620.04 元),以上本息合计人民币贰亿零伍佰肆拾万玖仟贰佰叁拾贰元伍角伍分(小写:¥205409232.55 元)。具体明细见下表(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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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权利一并转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上述债权项下的保证、抵押、质押等从权利随主债权一并转让给受让方。各担保人应当依照原担保合同(含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及其他担保文件)的约定,向受让方继续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五、基准日后利息。转让基准日后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原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并由受让方享有和收取。
六、催收要求。请债务人及各担保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向受让方施秉县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含清偿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受让方收款账户及联系方式如下:
户名:施秉县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账 号:820000000006682245
联系人及电话:吴磊13984102843
七、回执要求。请贵方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3 日内,将本通知所附回执签署后发回通知人。债务人及各担保人应分别签署回执。贵方是否发回回执,不影响本债权转让依法发生效力。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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